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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复制或发行某制定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任何印度语言的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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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只要政府以前从未以该语言翻译该制定法、规则或命令或出版该译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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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政府已经以该语言翻译该制定法、规则或命令或出版该译本的情况下,只要该译本未向公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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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译本需在显著位置声明,其本身未经政府授权或确认为作准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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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对建筑作品进行绘画、绘图、雕刻或拍摄并出版,或展示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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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对雕塑或列入第2条(c)项第(iii)目的其他美术作品进行绘画、绘图、雕刻或拍摄,只要该作品永久设置在某个公共场所或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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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在电影中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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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任何永久设置在某个公共场所或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地点的美术作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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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其他任何美术作品,只要该作品只是作为电影中的背景,或以其他方式作为电影中主要内容的陪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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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其并非著作权所有人的情况下,对其为创作该作品而制作的任何模制品、铸件、草图、设计图、模型或习作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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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其并未因此而重复或模仿该作品的主要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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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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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根据最初建造某建筑物或构筑物时所采用的建筑图样或设计图,重新建造该建筑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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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最初的建造经该图样或设计图的著作权所有人同意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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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在涉及任何电影中录制或复制的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在该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放映该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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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任何行为而言,除非该行为附带以下表示,不得适用(a)项第(ii)目、(b)项第(i)目,以及(d)(f)(g)(m)和(p)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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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通过其标题或以其他方式的描述而指明该作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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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指明其作者,除非该作品为匿名作品或其作者以前同意或要求不提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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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广播组织为自己广播的目的,使用自己的设备对其有权广播的作品进行临时录制;并且根据该录制品所具有的特殊文献性,为保存档案的目的而保存该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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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在任何善意的宗教仪式中,或在中央政府、邦政府或任何地方当局举行的官方典礼中,表演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或向公共传播该作品或其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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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本项而言,宗教仪式包括婚礼及其他与婚礼有关的社会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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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对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翻译作品,或对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的改编作品实施的任何行为,如同该规定适用于对该原作品本身实施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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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A条 录音和录影中应包含的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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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在录音及其包装物上显示以下说明事项,任何人均不得出版录有任何作品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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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录音制作者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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