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4817e+09
1702784817
1702784818 (b)该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以及
1702784819
1702784820 (c)首次出版的年份。
1702784821
1702784822 (2)除非在录影中(放映时)以及在磁带盒或其他磁带容器上显示以下说明事项,任何人均不得出版录有任何作品的录影——
1702784823
1702784824 (a)电影认证委员会依照《1952年电影法》第5A条就该作品所发认证书的副本,只要该作品属于该法规定的须经认证才可以放映的电影;
1702784825
1702784826 (b)录影制作者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以及制作者关于已经为制作该录影而取得该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必要许可或同意的声明;以及
1702784827
1702784828 (c)该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1702784829
1702784830 第52B条 账目和审计
1702784831
1702784832 (1)根据第34A条指定的每个著作权协会均应按照中央政府与印度总审计长协商确定的格式和方式,保存专有账目和其他有关记录,并编制一份年度财务报表。
1702784833
1702784834 (2)每个著作权协会与从中央政府收到的许可费相关的账目,均应由印度总审计长按其确定的间隔期进行审计,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著作权协会支付给总审计长。
1702784835
1702784836 (3)印度总审计长或其就第(2)款所提著作权协会的账目审计任命的其他任何人员,在此种审计方面拥有总审计长在政府账目审计方面所拥有的相同权利、特权及职权,特别是有权要求著作权协会提供账目及其他文件,并有权仅为此种审计的目的而检查著作权委员会的任何办公室。
1702784837
1702784838 (4)经印度总审计长或其为此任命的其他任何人员验证合格的每个著作权协会的账目,连同关于此种审计的审计报告,均应按年度提交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转呈每个议院。
1702784839
1702784840 第53条 侵权复制品的进口
1702784841
1702784842 (1)著作权登记官应作品著作权所有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的申请,并在申请人支付所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下,在进行其认为适宜的调查之后,可以命令禁止在印度境外制作的该作品的复制品进口;只要该复制品在印度境内制作即侵害著作权。
1702784843
1702784844 (2)在符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官或其为此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任何可能发现第(1)款提到的复制品的船只、码头或场所,并对该复制品进行检查。
1702784845
1702784846 (3)适用第(1)款规定的命令的所有复制品,应视为已被《1962年海关法》第11条的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因而该海关法的所有规定均对此种复制品有效;
1702784847
1702784848 但根据该海关法的规定没收的所有此种复制品不属于政府所有,而应移交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
1702784849
1702784850 第53A条 分享原件转售收益的权利
1702784851
1702784852 (1)在绘画、雕塑或绘图原件,或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原稿的转售价格超过10000卢比的情况下,只要该作品的作者曾经是第17条规定的原始著作权所有人,不论该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何种转让,该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分享该原件或原稿的转售收益;
1702784853
1702784854 但此种权利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不复存在。
1702784855
1702784856 (2)第(1)款中提到的分享份额由著作权委员会确定,著作权委员会就此事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1702784857
1702784858 但著作权委员会可以就不同类别的作品确定不同的分享份额;
1702784859
1702784860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该份额均不得超过转售收益的10%。
1702784861
1702784862 (3)由本条授予的权利引发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著作权委员会解决,著作权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1702784863
1702784864
1702784865
1702784866
[ 上一页 ]  [ :1.70278481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