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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48 但根据该海关法的规定没收的所有此种复制品不属于政府所有,而应移交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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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50 第53A条 分享原件转售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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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52 (1)在绘画、雕塑或绘图原件,或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原稿的转售价格超过10000卢比的情况下,只要该作品的作者曾经是第17条规定的原始著作权所有人,不论该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何种转让,该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分享该原件或原稿的转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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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54 但此种权利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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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56 (2)第(1)款中提到的分享份额由著作权委员会确定,著作权委员会就此事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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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58 但著作权委员会可以就不同类别的作品确定不同的分享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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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60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该份额均不得超过转售收益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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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62 (3)由本条授予的权利引发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著作权委员会解决,著作权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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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6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2]
170278486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章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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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0 第54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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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2 就本章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著作权所有人”一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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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4 (a)专有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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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6 (b)就匿名或化名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而言——该作品的出版者,直至作者的身份(就匿名或化名合作作品而言,直至任何一个作者的身份)由作者和出版商披露,或经该作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著作权委员会满意的其他方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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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8 第55条 侵害著作权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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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0 (1)在任何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下,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著作权所有人有权获得法律就侵权规定或可能规定的禁令、损害赔偿、侵权解释及其他方式的所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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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2 但如果被告证明其在侵权之日不知道或没有理由认为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则除了法院在此情况下认为合理的禁令和关于被告返还其出售侵权复制品所获全部或部分收益的判决以外,原告不能得到任何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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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4 (2)在已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的复制品上,或在创作美术作品时在该作品上,通过署名而被指明其身份的作者或出版者(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任何有关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中,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或出版者(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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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6 (3)在有关侵害著作权的诉讼中,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费均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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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8 第56条 单独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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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0 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中所包含的若干种权利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任何一种权利的所有人均有权在该权利的限度内得到本法规定的救济,并且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单独地执行该权利,而不使其他任何权利的所有人成为该诉讼或其他程序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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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2 第57条 作者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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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4 (1)独立于作者的著作权,甚至在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之后,作品的作者仍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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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6 (a)主张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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