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489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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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8 (b)制止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前对该作品实施的歪曲、篡改、变更或其他行为,或就此种歪曲、篡改、变更或其他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只要此种行为有损于其荣誉或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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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0 但对适用第52条第(1)款(aa)项的计算机程序的适应性修改,作者无权进行限制或就此种修改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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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2 说明——未能展示作品或未能以作者满意的方式展示作品,不视为侵害本条所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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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4 (2)除主张作品的作者身份权以外,第(1)款授予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可以由作者的合法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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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6 第58条 权利人反对他人占有或经销侵权复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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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8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所有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此种侵权复制品的所有底版,均应视为著作权所有人的财产,因而著作权所有人可以为恢复对上述财产的占有或就他人非法占有上述财产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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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0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下述事实,著作权所有人即无权就任何侵权复制品的非法占有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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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2 (a)他不知道且没有理由认为其复制品被指称为侵权复制品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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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4 (b)他有正当理由认为此种复制品或底版不涉及对任何作品的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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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6 第59条 对涉及建筑作品的救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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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8 (1)尽管有《1963年特别救济法》的规定,但如果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某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已开始建造,著作权所有人即无权获得禁令以制止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请求命令对其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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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0 (2)第5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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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2 第60条 无端以法律程序相威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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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4 如果任何人主张其系某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并以通知、广告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表示其将就被指称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诉诸法律程序或追究法律责任,尽管有《1963年特别救济法》第34条的规定,任何受损害人仍可以提起确认诉讼,以确认有关威胁所指称的侵权实际未曾侵害该威胁者的任何法定权利,并可以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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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6 (a)获得一项禁令,以禁止此种威胁的继续;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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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8 (b)就此种威胁造成的损失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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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0 但如果该威胁者系经过认真调查之后才就其主张的著作权被侵害一事提起诉讼,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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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2 第61条 著作权所有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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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4 (1)在专有被许可人就侵害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除法院另有指示以外,著作权所有人应列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对专有被许可人的主张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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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6 (2)如果专有被许可人在就侵害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获胜,著作权所有人不得以相同的诉由提起新的诉讼或其他新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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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8 第62条 法院对根据本章规定提起的法律程序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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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40 (1)本章规定的因侵害作品著作权或侵害本法授予的其他任何权利而引发的诉讼或其他民事程序,应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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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42 (2)就第(1)款的规定而言,尽管有《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包括在提起该诉讼或其他程序之时,提起人(或在有一个以上提起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提起人)在其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实际且自愿居住、经营业务或为获利而进行个人工作的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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