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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8 (1)尽管有《1963年特别救济法》的规定,但如果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某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已开始建造,著作权所有人即无权获得禁令以制止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请求命令对其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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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0 (2)第5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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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2 第60条 无端以法律程序相威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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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4 如果任何人主张其系某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并以通知、广告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表示其将就被指称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诉诸法律程序或追究法律责任,尽管有《1963年特别救济法》第34条的规定,任何受损害人仍可以提起确认诉讼,以确认有关威胁所指称的侵权实际未曾侵害该威胁者的任何法定权利,并可以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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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6 (a)获得一项禁令,以禁止此种威胁的继续;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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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28 (b)就此种威胁造成的损失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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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0 但如果该威胁者系经过认真调查之后才就其主张的著作权被侵害一事提起诉讼,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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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2 第61条 著作权所有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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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4 (1)在专有被许可人就侵害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除法院另有指示以外,著作权所有人应列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对专有被许可人的主张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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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6 (2)如果专有被许可人在就侵害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获胜,著作权所有人不得以相同的诉由提起新的诉讼或其他新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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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38 第62条 法院对根据本章规定提起的法律程序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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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40 (1)本章规定的因侵害作品著作权或侵害本法授予的其他任何权利而引发的诉讼或其他民事程序,应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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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42 (2)就第(1)款的规定而言,尽管有《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包括在提起该诉讼或其他程序之时,提起人(或在有一个以上提起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提起人)在其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实际且自愿居住、经营业务或为获利而进行个人工作的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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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4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3]
170278494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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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0 第63条 侵害著作权或本法授予的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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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2 任何人如果故意侵害或教唆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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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4 (a)作品的著作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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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6 (b)除第53A条之外由本法所授予的其他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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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8 则应处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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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0 但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处以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5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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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2 说明——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建造,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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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4 第63A条 重犯和累犯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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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6 任何人如果在根据第63条定罪之后,被再次认定实施此种犯罪行为,则应就再次犯罪及此后每次犯罪而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10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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