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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1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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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本条规定而言,《1984年著作权(修订)法》生效之前的定罪可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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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B条 故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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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故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侵权复制品,则应处以七日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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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计算机程序的使用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不判处监禁,并且可以处以5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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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 警方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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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副检查员级别以上的警官如果确信第63条规定的侵害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已经、正在或可能实施,则可以不经授权而扣押不论在何处发现的该作品的所有复制品和用于制作该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所有底版;所扣押的全部复制品和底版应尽快提交给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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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与根据第(1)款规定扣押的作品复制品或底版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在自扣押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以要求返还被扣押的复制品或底版;治安法官应在听取申请人和投诉人的陈述并继而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就该申请宣布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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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 占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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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言,任何人如果故意制作或占有用于制作其侵权复制品的底版,则应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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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对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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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法院可以命令被指称犯罪的人,以将其占有的所有复制品或底版移交著作权所有人,不论被指称犯罪的人是否被定罪,只要法院认为它们属于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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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在登记簿中虚假登录等,提供或出示虚假登录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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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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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依照本法保存的著作权登记簿中登录或使人登录虚假事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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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制作或使人制作书面材料,以假充此种登记簿中任何登录事项的复印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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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明知系虚假登录事项或书面材料,仍作为证据提供、出示或使人提供、出示,则应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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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 对于为欺骗或影响当局或官员而作虚假声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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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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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实施本法规定时,为了欺骗任何当局或官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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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008
(b)为了促成或影响任何当局或官员给予或不给予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则相关的救济或处罚,而故意作出虚假声明或陈述的,则应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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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A条 违反第52A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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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在违反第52A条的情况下出版录音或录影,应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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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014
第69条 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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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任何公司实施本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在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负责该公司商业行为并为此承担责任的每个人及该公司本身均应视为实施该犯罪行为,而相应受到起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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