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4985e+09
1702784985
1702784986 就任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言,任何人如果故意制作或占有用于制作其侵权复制品的底版,则应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1702784987
1702784988 第66条 对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的处理
1702784989
1702784990 审理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法院可以命令被指称犯罪的人,以将其占有的所有复制品或底版移交著作权所有人,不论被指称犯罪的人是否被定罪,只要法院认为它们属于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
1702784991
1702784992 第67条 在登记簿中虚假登录等,提供或出示虚假登录事项的处罚
1702784993
1702784994 任何人如果——
1702784995
1702784996 (a)在依照本法保存的著作权登记簿中登录或使人登录虚假事项,或者
1702784997
1702784998 (b)制作或使人制作书面材料,以假充此种登记簿中任何登录事项的复印件,或者
1702784999
1702785000 (c)明知系虚假登录事项或书面材料,仍作为证据提供、出示或使人提供、出示,则应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
1702785001
1702785002 第68条 对于为欺骗或影响当局或官员而作虚假声明的处罚
1702785003
1702785004 任何人如果——
1702785005
1702785006 (a)在实施本法规定时,为了欺骗任何当局或官员,或
1702785007
1702785008 (b)为了促成或影响任何当局或官员给予或不给予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则相关的救济或处罚,而故意作出虚假声明或陈述的,则应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
1702785009
1702785010 第68A条 违反第52A条的处罚
1702785011
1702785012 任何人如果在违反第52A条的情况下出版录音或录影,应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1702785013
1702785014 第69条 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
1702785015
1702785016 (1)如果任何公司实施本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在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负责该公司商业行为并为此承担责任的每个人及该公司本身均应视为实施该犯罪行为,而相应受到起诉和处罚;
1702785017
1702785018 但如果任何人能证明其并非故意实施该犯罪行为,或者其为防止此种犯罪行为的实施已经予以适当的注意,则不得根据本款规定对该人给予任何处罚。
1702785019
1702785020 (2)尽管有第(1)款中的规定,但在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系由公司实施的情况下,如果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被证明得到该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同意或默许或由于其疏忽,则此种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也应视为实施该犯罪行为,而相应受到起诉和处罚。
1702785021
1702785022 说明——就本条规定而言——
1702785023
1702785024 (a)“公司”系指任何法人团体,并且包括商号或其他由个人组成的协会;以及
1702785025
1702785026 (b)公司的“董事”系指公司的合伙人。
1702785027
1702785028 第70条 对犯罪行为的审理
1702785029
1702785030 都市治安法院或一级地方法院以下的法院无权审理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1702785031
1702785032
1702785033
1702785034
[ 上一页 ]  [ :1.70278498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