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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专有被许可人在就侵害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获胜,著作权所有人不得以相同的诉由提起新的诉讼或其他新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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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法院对根据本章规定提起的法律程序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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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规定的因侵害作品著作权或侵害本法授予的其他任何权利而引发的诉讼或其他民事程序,应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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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第(1)款的规定而言,尽管有《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包括在提起该诉讼或其他程序之时,提起人(或在有一个以上提起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提起人)在其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实际且自愿居住、经营业务或为获利而进行个人工作的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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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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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侵害著作权或本法授予的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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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故意侵害或教唆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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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品的著作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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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第53A条之外由本法所授予的其他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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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处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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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处以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5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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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建造,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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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A条 重犯和累犯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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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在根据第63条定罪之后,被再次认定实施此种犯罪行为,则应就再次犯罪及此后每次犯罪而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10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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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1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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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本条规定而言,《1984年著作权(修订)法》生效之前的定罪可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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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B条 故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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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故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侵权复制品,则应处以七日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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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计算机程序的使用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不判处监禁,并且可以处以5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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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 警方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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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副检查员级别以上的警官如果确信第63条规定的侵害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已经、正在或可能实施,则可以不经授权而扣押不论在何处发现的该作品的所有复制品和用于制作该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所有底版;所扣押的全部复制品和底版应尽快提交给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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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与根据第(1)款规定扣押的作品复制品或底版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在自扣押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以要求返还被扣押的复制品或底版;治安法官应在听取申请人和投诉人的陈述并继而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就该申请宣布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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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 占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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