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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7 13.作者对艺术作品超额价款的分享权。意大利是一个艺术创作十分活跃的国家,鉴于此,《意大利著作权法》特别规定了作者对艺术作品超额价款的分享权。绘画、雕塑、版画等艺术作品和手稿的首次公开出售价款超过最初转让其所有权价款的,作者有权就首次公开销售作品原件和手稿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提成。但是,销售活动的组织者、卖主和买主有权证明上述公开出售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最初转让所有权的价款未低于首次公开出售价款。如果作品原件再次公开出售的价款超过前一次公开出售价款的,作者依然有权就该超额价款按照百分比进行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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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9 14.保护和行使著作权的公共组织。在意大利,保护和行使著作权的公共团体很活跃,这与《意大利著作权法》中对这些公共团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权利义务的规定有直接关系。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作为居间人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居间、代理、代表,或者转让表演、演奏、朗诵,或者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在内的无线电播放、机械录制和电影拍摄受保护的作品的权利,由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排他性地享有。具体可以开展的活动包括:(1)为权利人的利益代表权利人许可他人经济性地使用受保护作品;(2)收取因上述许可而产生的收益;(3)将上述收益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在其设有代表处的其他国家依实施条例开展上述业务活动。但是,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损害作者、作者继承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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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1 《意大利著作权法》已经问世60年,期间不断地被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以满足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作者权利和社会其他主体利益保护需求的变化。它的演进过程体现出一个立法规则,权利之确认与保护的目的,是在不断寻找不同利益的冲突点与平衡点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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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3 费安玲 魏骁 陈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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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5 费安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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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7 魏骁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民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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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9 陈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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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14 十二国著作权法 意大利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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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16 (全称:著作权及与其行使相关的其他权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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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18 1941年4月22日第633号法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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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20 依2010年5月5日修订文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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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2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8]
170278522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编 著作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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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28 第一章 受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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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0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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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2 具有独创性的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领域内的作品,无论其表达方法或者形式,均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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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4 根据1978年6月20日第399号法律批准实施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计算机软件以及在选择或者编排材料方面具有作者智力创造的数据库,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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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6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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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8 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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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0 (1)任何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的文学、戏剧、科学、教学、宗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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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2 (2)有歌词或者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和乐谱、音乐剧作品和具有原创性的音乐改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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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4 (3)以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固定表演形式的舞蹈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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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6 (4)雕塑、图片、绘画、版画和类似的平面艺术作品,包括舞台美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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