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85247
1702785248
(5)建筑设计图和建筑作品;
1702785249
1702785250
(6)无声或者有声的电影艺术作品,但是,依本法第二编第五章受保护的纪录片除外;
1702785251
1702785252
(7)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方式表达的作品,但是,依本法第二编第五章受保护的摄影除外;[3]
1702785253
1702785254
(8)以任何形式表现的、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计算机软件基础的思想和原则不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亦包括用于编写该软件的准备资料;[4]
1702785255
1702785256
(9)本法第1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是指对作品数据按照特定体系或者方法进行汇编且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获取其中任一元素。对数据库的保护并不延伸到对其内容的保护,有关其内容权利的保护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5]
1702785257
1702785258
(10)具有创造性特征和艺术价值的工业设计作品。[6]
1702785259
1702785260
第3条
1702785261
1702785262
为文学、科学、教学、宗教、政治或者艺术的特定目的,通过选择、编排多部作品或者其中若干部分汇集成的具有独创性的集合作品,如百科全书、词典、选集、期刊和报纸,将作为原创作品单独受到保护,但是其不得损害所涉原作的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权。
1702785263
1702785264
第4条
1702785265
1702785266
未损害原作著作权并且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如翻译、将作品转化为其他文学或者艺术形式、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改编、节略、摘要以及未构成原创作品的变换形式,亦受本法保护。
1702785267
1702785268
第5条
1702785269
1702785270
国家或者公共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无论是意大利的或者是外国的,均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1702785271
1702785272
第二章 权利主体
1702785273
1702785274
第6条
1702785275
1702785276
基于作品的创作尤其是通过智力活动创作出作品之人,将原始取得著作权。
1702785277
1702785278
第7条
1702785279
1702785280
组织和指导集合作品创作之人,是作者。
1702785281
1702785282
进行演绎创作之人,在其演绎范围内是作者。
1702785283
1702785284
第8条
1702785285
1702785286
如无相反证据,朗诵、演奏、表演或者播放一部作品时依习惯方式指明或者宣布为作者之人,是该作品的作者。
1702785287
1702785288
笔名、艺名、首字母或者惯用符号如真名一样被众所周知的,其与真名具有同等效力。
1702785289
1702785290
第9条
1702785291
1702785292
表演、演奏或者以任何方式发表匿名或者笔名作品之人,在作者披露身份之前,有权主张作者的权利。
1702785293
1702785294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前条第2款所涉笔名。
1702785295
1702785296
第10条
[
上一页 ]
[ :1.70278524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