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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具有创造性特征和艺术价值的工业设计作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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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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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学、科学、教学、宗教、政治或者艺术的特定目的,通过选择、编排多部作品或者其中若干部分汇集成的具有独创性的集合作品,如百科全书、词典、选集、期刊和报纸,将作为原创作品单独受到保护,但是其不得损害所涉原作的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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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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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损害原作著作权并且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如翻译、将作品转化为其他文学或者艺术形式、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改编、节略、摘要以及未构成原创作品的变换形式,亦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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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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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者公共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无论是意大利的或者是外国的,均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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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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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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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作品的创作尤其是通过智力活动创作出作品之人,将原始取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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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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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集合作品创作之人,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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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演绎创作之人,在其演绎范围内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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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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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证据,朗诵、演奏、表演或者播放一部作品时依习惯方式指明或者宣布为作者之人,是该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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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艺名、首字母或者惯用符号如真名一样被众所周知的,其与真名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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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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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演奏或者以任何方式发表匿名或者笔名作品之人,在作者披露身份之前,有权主张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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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前条第2款所涉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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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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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不可分割的作品,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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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中不可分割的各部分价值相等,但是,有相反的书面约定加以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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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有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合作作品。但是,各合作作者可以随时单独维护其人格权利的行使。未经全体合作作者同意,不得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也不得修改或者以不同于首次发表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一个或者多个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表、修改或者以新形式使用作品的,司法机关可以许可被指定者按照指定的条件发表、修改或者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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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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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法西斯党[7]、省、城市承担经费并以其名义发表的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国家、法西斯党、省、市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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