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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08 非营利的私法团体、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将其文集和出版物汇集出版的,非营利私法团体、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享有著作权,但是,与作者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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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10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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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12 第一节 经济性使用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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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14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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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16 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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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18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作者享有以任何原始的或者演绎的形式与方式对作品进行经济性使用的权利,尤其享有对下述条款所规定的排他性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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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20 行使使用权的初始方式即视为作品的第一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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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22 第12条第2附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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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24 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或者执行雇主指令期间创作的计算机软件或者数据库,其排他性经济使用权归雇主,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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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26 第12条第3附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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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28 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创作的工业设计,其排他性经济使用权归雇主,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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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30 第13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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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32 排他性复制权是指以直接或者间接、临时或者永久、全部或者部分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如手抄、印刷、石印、版刻、拍照、录音、摄影以及其他任何复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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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34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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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36 排他性改作权是指以适宜方式将口述作品转变为书面作品或者以前条所述的任何方式再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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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38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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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40 排他性公开演奏、表演、朗诵权是指以任何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地演出音乐和戏剧作品、放映电影作品以及其他公开表演的作品或者口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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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42 在公认的家庭、学会、学校或者慈善机构的范围内,非营利性地表演、演奏或者朗诵,不视为作品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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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44 第15条第2附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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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46 1.在救济中心或者机构内演奏、表演或者朗诵作品的,无论该救济机构是由官方设立还是由民间志愿者设立,在该演出是面向其会员或者受邀者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减少作者的报酬。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与相关团体之间没有协议的,报酬的支付标准由内阁总理令决定,并由内政部[12]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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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48 2.根据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律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在听取议会相关职能委员会的意见后颁布的内阁总理令应当确定判断适用本条第1款前半部分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标准与方式,尤其需要规定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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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50 (1)根据1991年8月11日第266号法律第6条的规定,登记设立的机构至少已经注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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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52 (2)确立机构住所的方法、会员和受邀者的人数应当是有限的而且要事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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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54 (3)在节目表演日之前已获得会员身份而且其会员身份能够以文件形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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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56 (4)节目的演出是完全无偿的,而且表演者仅旨在阐释团结一致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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