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539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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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398 第18条第2附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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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00 1.排他性出租权是指为了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或者商业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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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02 2.排他性出借权是指为了不同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由对公众开放的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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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04 3.作者享有许可第三人出租或者出借的排他性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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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06 4.上述权利和资格并不随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的销售或者发行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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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08 5.电影、视听或者动画作品的出租权转让给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作者依然有权利从制作者对第三人的出租中获取公平的报酬。任何相反约定无效。本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业协会之间没有协议的,该报酬依据1945年7月20日第440号意大利国王时期的摄政官立法令第4条规定的程序确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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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10 6.本条第1款至第4款不适用于建筑方案或者图纸和实用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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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12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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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14 前述诸条款规定的各项排他性权利相互独立,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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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16 上述各项排他性权利适用于作品的整体及其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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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18 第二节 旨在作者人格保护的作品权利保护。作者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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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20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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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22 本法前一节规定的作品的排他性经济使用权发生转让的,作者依然享有禁止曲解、割裂、改动作品或者其他有损作者尊严或者声誉的损毁作品行为的权利。[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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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24 作者不得阻止在施工中对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作者亦不得阻止对已完成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国家主管机关确认该作品具有重要的艺术性,上述修改应当委托作者本人进行研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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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26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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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28 匿名或者笔名作品的作者有权随时披露其身份,并有权要求依法律程序确认其作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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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30 在作者披露身份后,即使事先已有相反约定,作者权利受让人亦应当在发表、复制、改作、演出、演奏、朗诵、传播或者在其他任何表达形式或者公示中指出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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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32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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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34 上述诸条款规定的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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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36 知道并且接受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作者,不得禁止修改行为亦不得要求取消对作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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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38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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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40 作者死亡后,本法第20条规定的权利无期限地由其配偶、子女行使;没有配偶、子女的,由其父母和其他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行使;没有上述尊亲属和卑亲属的,由其兄弟姊妹或者兄弟姊妹的卑亲属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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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42 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文化遗产部部长[19]在听取主管行业协会[20]的意见后,亦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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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44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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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446 遗作的发表权属于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但是,作者生前明确禁止发表或者委托他人发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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