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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4 报刊编辑人员提供给本社的稿件,社长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刊载。但是,自稿件交付起满6个月未见发表的,作者有权将投给报纸的文章用于编书或者单独出版,作者亦有权将投给期刊的稿件向其他期刊进行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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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6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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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68 如无相反约定,集合作品的各撰稿人有权要求以习惯方式在该集合作品上署名,但是,报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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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0 如无相反约定,报社编辑人员不享有本条前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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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2 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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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4 如无相反约定,报社社长可以依其报纸的性质和宗旨对投稿作必要修改,但是,该修改不影响本法第20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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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6 作者愿意匿名刊载的文章,报社社长有权对文章进行部分删节和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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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78 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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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0 集合作品中的文章或者其他作品的作者有权将其作品单独出版或者用于编书,但是,应当指明集合作品的名称和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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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2 如无相反约定,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上的文章交给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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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4 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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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6 出版者或者报刊社社长对作者自投的稿件没有保存或者归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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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88 第三节 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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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0 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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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2 原著作者、编剧者、作曲者和艺术导演被看做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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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4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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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6 在下述各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电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归组织电影作品制作的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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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598 在影片中指明的制片人是电影作品的制片人。电影作品依本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进行登记的,根据本条规定将优先获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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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00 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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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02 制片人行使经济使用权是指对电影的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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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04 如无相反约定,未经本法第44条所涉作者的同意,制片人不得将该电影作品改编或者翻译后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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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06 电影插曲、配乐的词曲作者对公映的电影有权额外获得报酬。公映者和词曲作者之间没有约定的,报酬数额依本法实施条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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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08 如无相反约定,电影作品的原著作者、编剧者、艺术导演未按电影公映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报酬的,有权在公映收入达到与制片人约定的数额时获得额外报酬。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由上述各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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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10 第46条第2附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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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12 1.在适用本法第46条规定的同时,如果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发行权转让给制片人的,在播放机构通过无线、电缆和卫星等向公众传播的任何方式对作品进行利用时,作者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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