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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不同于本条第1款和本法第18条第2附条第5款规定的任何对电影作品或者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使用时,作者均有权就每种经济性使用从使用者处获得公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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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任何外语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外语作品翻译或者改编成意大利语版本的作者,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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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利益关系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的,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报酬不可放弃,并按照1945年7月20日第440号意大利王国时期的摄政官立法令第4条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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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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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有权对其使用的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以适应电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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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与本法第44条所涉一个或者多个作者无约定的,电影作品已经进行或者准备进行的修改是否属于必要,由内阁总理提名的专家委员会依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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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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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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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在电影作品放映时载明自己的姓名、专业分工和创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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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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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妨碍制片人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电影作品的文学部分和音乐部分的作者可以用任何方式对该部分进行复制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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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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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在文学或者音乐部分交付后3年内未完成电影作品、或者在作品完成后3年内未放映的,作者对其文学或者音乐部分有权进行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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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播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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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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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广播的性质和宗旨,国家直接或者通过许可的方式提供广播服务;无论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行使排他性播放权,均适用下列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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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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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648
在本条以及下述各条款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广播组织可以在剧院、音乐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播放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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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音乐厅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所有参与演出的人,均应当准许进行广播所必需的设备安装和技术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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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在季节性演出期间首次演出已发表作品的,均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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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三个不同的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演的作品,不视为未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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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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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期间不短于两个月的,前条规定的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每周行使一次;如果演出为音乐会的,可以每五场行使一次,或者每场播放部分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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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的期间以演出前的广告或者节目单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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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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