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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26 第68条[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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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28 1.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通过手抄或者其他不适于流通或者公开传播的方式,读者可以自由复制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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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30 2.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或者公共档案馆为了本馆的服务且无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可以自由复印其馆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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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32 3.为了个人使用目的,在每期或者每册期刊除去广告页后剩余内容的百分之十五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拍照、复印或者类似方式复制作品,但是,禁止复制音乐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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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34 4.复印点或者复印中心的负责人本人或者交由第三人利用其摄影、复印或者类似复制设备对复制本条第3款所涉及的已印刷出版的作品的,即使是无偿的,也应当向作者和出版者支付报酬。领取及分配报酬的额度和方式依本法第181条第3附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每页的报酬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书本价格的每页均价,但是,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与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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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36 5.为了个人使用目的,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并在其范围内,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内自由复制其馆藏作品。但是,应当根据本法第181条第3附条第2款的规定,以打包的方式向本法第181条第3附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权利人支付报酬。该报酬由图书馆在其因提供服务所获得收入的范围内每年直接支付,不纳入国家或者图书馆隶属部门的预算。本条第3款规定的范围不适用于出版目录之外的作品以及在市场上的罕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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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38 6.上述各款规定的复制件禁止向公众传播,亦禁止任何与作者经济使用权构成竞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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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40 第68条第2附条[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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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42 1.仅以第三人通过中间商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为目的,或者以对作品或者其他资料的合法使用为目的,对技术程序核心组成部分进行临时的、次要的不具有经济重要性的复制,无需享有复制权,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对中间商的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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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44 第69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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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46 1.以文化推广和个人学习为目的,国家和公共机构的图书馆和唱片收藏馆出借下列物品时,无需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亦无需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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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48 (1)作品的印刷品复制件,但是,音乐总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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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50 (2)有声或者无声的电影、视听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的录音录像制品,但是,应当自初次行使发行权至少18个月之后;如果尚未行使发行权的,则自作品和系列动画片完成时起至少24个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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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52 2.为了提供样品孤本而且不以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或者商业利益为目的,国家和公共机构的图书馆、唱片收藏馆和影片收藏馆可以复制其馆藏的有声或者无声电影、视听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的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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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54 第70条[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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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56 1.为了进行评论或者讨论,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范围内,摘录、引用或者复制作品的片断或者部分章节并向公众传播,但是,不得与该作品的经济使用权构成竞争;为了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还应当仅限于进行展示且无商业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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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58 1-附条.在非营利性的目的的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中,可以在网络中免费自由发表低分辨率的影像与音乐。在听取意大利公共教育部、大学与研究部及议会的相关委员会的意见之后,以文化遗产部部长令的形式确定对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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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60 2.对学校使用的文选进行复制的,不得超过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量;实施条例应当就该复制规定相应的付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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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62 3.作品载有名称、作者姓名、出版者的,翻译作品载有译者姓名的,摘录、引用或者复制该作品时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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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64 第71条[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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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66 1.国家乐队和军乐队可以非营利地公开演奏乐谱或者音乐作品中的部分乐章,无须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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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68 第71条第2附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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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70 1.如果复制和传播行为直接与复制者的身体缺陷有关、无商业特征而且是在其身体缺陷需要的范围内,身体有缺陷者为了个人使用目的,可以复制受保护的作品和资料,或者将受保护的作品和资料用于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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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72 2.在与劳工和社会政治部部长协商并且听取本法第190条规定的委员会的建议后,文化遗产部部长应当颁布部长令,确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身体有缺陷者的类别、受益人的标准,并且在必要时确定受益人复制和使用上述作品与资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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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874 第71条第3附条[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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