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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44 1.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是指将表演者的声音、其他声音或者声音表演首次固定在载体上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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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46 2.制作地点指直接录制母片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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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48 第一章第二附章[12] 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制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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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50 第78条第2附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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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52 1.广播电视发射台对录音制品的使用适用本章的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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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54 第78条第3附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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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56 1.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制作者是下列排他性权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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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58 (1)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地、直接或者间接地、临时或者永久地复制其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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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0 (2)许可他人以包括出售在内的任何方式发行其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当制作者未在或者未同意在欧共体成员国境内首次销售的,发行权在欧共体境内并不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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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2 (3)许可他人出租或者出借其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出售或者发行,其出租权和出借权均不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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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4 (4)许可他人将其制品以任何人可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自由支配。该权利并不因此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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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6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期限为50年,自录制时起算。如果在此期限内,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已经发表或者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自首次发表时起算;如果先向公众传播的,则自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首次向公众传播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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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8 第一章第三附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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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0 第78条第4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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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2 2007年7月19日第106号立法令及其他相关立法令中所涉及的体育转播权,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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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4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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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6 第79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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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8 1.在不损害本法规定的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制作者、表演者或者演奏者权利的情况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下列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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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0 (1)许可固定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播放的节目。当通过电缆单纯地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时,该权利不属于电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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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2 (2)许可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地、直接或者间接地、临时或者永久地复制其播放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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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4 (3)许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转播其播放的节目,当公众支付一定的费用后,亦可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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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6 (4)许可以任何人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的方式将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播放的节目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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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8 (5)许可发行其播放的节目。如果权利人未在或者未同意在欧共体成员国境内首次销售的,发行权在欧共体境内并不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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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0 (6)第(3)项和第(4)项规定的权利并不因交由公众自由支配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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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2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同时还享有使用其固定的新播放的、或者转播的、或者新录制的节目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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