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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6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期限为50年,自录制时起算。如果在此期限内,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已经发表或者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自首次发表时起算;如果先向公众传播的,则自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首次向公众传播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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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68 第一章第三附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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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0 第78条第4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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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2 2007年7月19日第106号立法令及其他相关立法令中所涉及的体育转播权,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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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4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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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6 第79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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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78 1.在不损害本法规定的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制作者、表演者或者演奏者权利的情况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下列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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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0 (1)许可固定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播放的节目。当通过电缆单纯地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时,该权利不属于电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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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2 (2)许可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地、直接或者间接地、临时或者永久地复制其播放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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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4 (3)许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转播其播放的节目,当公众支付一定的费用后,亦可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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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6 (4)许可以任何人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的方式将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播放的节目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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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88 (5)许可发行其播放的节目。如果权利人未在或者未同意在欧共体成员国境内首次销售的,发行权在欧共体境内并不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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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0 (6)第(3)项和第(4)项规定的权利并不因交由公众自由支配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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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2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同时还享有使用其固定的新播放的、或者转播的、或者新录制的节目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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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4 3.术语“无线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和电视台进行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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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6 4.术语“有线或者无线播放”是指包括通过电缆和卫星进行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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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198 5.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期限为50年,自首次广播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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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00 第三章 表演者和演奏者的权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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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02 第80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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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04 1.无论是受保护的作品还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凡以任何形式表演、歌唱、朗诵、朗读该作品的演员、歌手、乐师、舞蹈表演者以及其他人,均视为表演者和演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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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06 2.表演者和演奏者在有权从现场演出中获取报酬的同时,还享有以下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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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08 (1)许可他人将其艺术演出固定在载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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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10 (2)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地、直接或者间接地、临时或者永久地复制其艺术演出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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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12 (3)许可他人以其希望的形式或者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以任何人可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取的方式自由支配其现场艺术表演;当其现场艺术表演可以被无线电播放或者已被固定在用于传播的载体上,还包括通过无线传送和通过卫星播放其现场艺术表演。如果固定在录音载体上且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时,表演者和演奏者可以获得本法第73条规定的报酬;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时,表演者和演奏者可以获得本法第73条第2附条规定的公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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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214 (4)许可他人以任何人可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取的方式将其艺术表演的制品及相关复制品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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