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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4 第七章第二附章 邻接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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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6 第99条第2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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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8 1.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惯例在被保护作品中被指明之人,或者在向公众朗诵、表演、介绍或者告知时被指明之人是邻接权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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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0 第八章 对作品、文章和新闻的名称、标题、外观的保护。禁止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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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2 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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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4 作品的名称是该作品独有的,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于其他作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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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6 因作品的种类或者性质有很大差异而不可能产生混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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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8 期刊重复采用的得以识别其惯用特征内容的栏目标题,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于其他作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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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10 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刊物停刊未满2年的,其名称不得复制于其他同类或者性质相同的作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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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12 第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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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14 在注明出处和不违背新闻业公正惯例的前提下,可以复制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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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16 但是,下述行为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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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18 (1)在新闻公报发布后16小时内,或者在通讯社授权发布的报刊发行之前,未经授权而转载或者播放通讯社发布的新闻公报。通讯社应当在其新闻公报上注明准确的发布日期和时间,方有权对非法使用新闻公报的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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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20 (2)报刊社或者广播组织为营利目的系统地转载或者播放已刊载或者播放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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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22 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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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24 复制或者仿制他人的同类作品、或者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印刷符号或者字体的编排、或者作品外部的其他特殊形式或者色彩,致使其与原作或者原作者发生混淆的,该复制或者仿制应当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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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26 [1]本章原名为“唱片和类似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的权利”。标题的修改来自于2003年3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10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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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28 [2]本条的修改来自于1994年11月16日第685号立法令第7条第1款,随后的修改来自于2003年3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11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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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30 [3]本条目前仅有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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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32 [4]本条的修改来自于1974年5月14日第490号共和国总统令第2条、1994年11月16日第685号立法令第8条第1款、1996年10月23日第581号立法令第5条第1款修订和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12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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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34 [5]本条的增加来自于1994年11月16日第685号立法令第9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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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36 [6]本条的修改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1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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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38 [7]本条的修改来自于1997年5月26日第154号立法令第7条第1款和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14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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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40 [8]本条的修改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15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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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42 [9]本条目前仅有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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