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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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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机密性质或者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者用任何方式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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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或者收信人死亡的,应当经其配偶或者子女的许可;如无配偶及子女的,应当经其父母的许可;如无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应当经其兄弟姐妹的许可;如无兄弟姐妹,应当经其第四亲等的尊亲或者卑亲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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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款所述人员为两人以上并发生争执时,司法机关在听取检察院意见后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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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遗嘱用书面文字表述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获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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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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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或者为维护有关个人或者家庭尊严、声誉而需要得知上述书写物内容时,无需经前条所述人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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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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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条款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书信,即使该书信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用于官方的文件和信函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文件和书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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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肖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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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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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肖像人同意,其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但是,下一条款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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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人死亡后,有关同意权适用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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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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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人是知名人士或者在政府部门供职者,因司法或者治安的需要,或者因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理由,或者是因与公众利益或者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实、事件或者庆典有关活动的需要,可以直接复制其肖像而不必经肖像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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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有损于肖像人声誉或者尊严时,其肖像不得展览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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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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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无需摄影者同意,委托他人摄制的肖像可以由肖像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进行发表、复制或者同意他人复制,但是,对复制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应当向摄影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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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原件上载有摄影者姓名的,展览、复制、发行时亦应当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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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亦适用于第88条最后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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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对工程设计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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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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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图和其他有独创性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作者,在享有复制平面图和实体设计图的排他性权利的同时,对未经作者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设计方案的人,有权要求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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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使获取报酬的权利,作者应当在平面图或者实体设计图上申明保留该权利,并按照本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意方文化部部长[38]交存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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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获取报酬的权利期限,自第2款规定的交存样图之日起存续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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