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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岁的作者,具有实施与其作品有关的法律行为的能力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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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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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作品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的转让,不包含本法规定的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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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享有复制权的人在转让模具、印版或者任何用于复制艺术作品的其他类似工具时,其复制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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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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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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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第2附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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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电缆对无线电广播进行转播的许可,要通过与著作权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和海底电报输送者缔结合同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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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获得通过电缆对无线电广播进行转播许可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可以请求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方提出合同建议文本。在没有共同选定第三方时,由一方当事人居所或者住所地的法院院长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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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收到合同建议文本90天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的,第三人的建议即视为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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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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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发表权和已发表作品的使用权属于作者个人的,不得基于合同或者强制执行而成为质押、扣押或者没收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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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品的复制品和使用收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成为质押、扣押或者没收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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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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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利益的需要,作者的权利可以被征用,但是作者在有生之年享有的作品发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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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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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者权利的征用要以共和国总统令的方式进行,该总统令是在内阁总理与公共教育部部长共同协商并听取国务院意见后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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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补偿金额由上述征用令或者补充法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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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令对权利继受人和持有被征用权利所载实物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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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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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国家利益征用著作权的征用令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的行政诉讼机关提出复议;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由司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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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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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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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生前未处分其作品使用权的,在作者去世后的3年内,共同继承人不得分割该权利。但是,司法机关基于重大原因应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共同继承人的要求同意提前分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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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限届满后,诸继承人可以根据共同约定在有关法典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继续不分割该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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