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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共有权适用于民法典和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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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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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利益的管理与代理可以委托给一名继承人或者非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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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继承开始起1年内共同继承人疏于对管理者的指定或者未能够达成协议的,经一名继承人或者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的要求,认证遗嘱的法庭可以授权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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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新管理者的程序适用于上述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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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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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负责作品使用权的管理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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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多数继承人同意,管理者不得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增订、翻译或者其他编辑,或者进行电影的改编、播放和录音。但是,司法机关按照民法典有关共有权的规定所采取的保障少数共有人利益的措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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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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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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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可出版者以印刷方式行使作品的出版权并由出版者承担经费的合同,适用本章的一般规定和下述各条款的特别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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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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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716
作者在出版范围内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均可以成为出版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依缔约时实行的法律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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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推定被转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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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转让后,后续生效的法律可能确认的大于转让时著作权保护范围或者最长保护期间的未来权利,均不包括在被转让的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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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明确约定,转让不涉及演绎和改编作品的使用权,包括电影改编、播放和录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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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一项或者多项使用权的转让,不涉及其他并非依附于被转让权利的其他权利,尽管按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该其他权利与被转让的权利系同属一类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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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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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委托创作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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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明作者可以创作的全部作品的题材或者种类却无时间限制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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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有关承揽和雇佣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转让受托创作作品的作者排他性权利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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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了委托创作的作品却未确定作品交付期限的,出版者有权随时请求司法机关确定。已经确定交付期限的,司法机关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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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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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并交付出版者后,作者死亡或者自觉无力完成的,出版者有权决定将其视为合同解除,或者将作者已交付部分视为作品已经完成并依比例支付报酬。但是,作者或者本法第23条所涉主体表示或者曾经表示作品在全部完成之前不得发表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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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要求而解除合同的,在出版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未完成的作品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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