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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团体被1944年11月23日第369号意大利王国时期的摄政官立法令废除。——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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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法西斯党被1943年8月2日第704号国王法令废除。——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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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款被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34条第1款取代。——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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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35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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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八编 一般性的、过渡性的和最终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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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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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12条及其以下各条款规定的使用权的首次行使地,视为作品的首次发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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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唱片及类似录音制品、摄影作品和其他所有以有形形式表现的作品的制作地,视为作品的首次发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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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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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出版合同和表演、演奏合同的,应当交纳0.5%的累进登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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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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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生效后内阁总理府应当在每年的预算中编列1.6亿里拉[82633.10欧元][1]的专门经费,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拨予作家音乐家协会的救济团体。该经费来自本法第175条和第176条规定的使用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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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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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生效之前或者生效之后发表的作品,均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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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生效之前实施的行为和缔结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依当时的法律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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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条第2附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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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规定亦适用于在本法生效之前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但是,在此日期前创作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取得相关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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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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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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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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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生效之前发表的作品和制作的制品应当履行首次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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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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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生效之前依本法第147条的规定已发生的销售价款,不列入核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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