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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49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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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5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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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56 十二国著作权法 日本著作权法[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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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58 (1970年5月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实施。分别于1978年、1981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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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63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0]
1702787864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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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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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68 第一条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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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0 本法目的在于通过规定有关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制品、播放和有线播放的作者权利以及与此邻接的权利,在注意这些文化财产公正利用的同时,保护作者等的权利,以促进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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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2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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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4 第一款 本法中,下列各项用语的含义,以下列各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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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6 (一)作品。指文学、科学、艺术、音乐领域内,思想或者感情的独创性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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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8 (二)作者。指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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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0 (三)表演。指通过具有戏剧效果的演出、舞蹈、演奏、歌唱、背诵、朗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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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2 其他表演方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包括虽不再现作品但具有文艺性质的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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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4 (四)表演者。指演员、舞蹈者、演奏者、歌手和其他从事表演活动的人,以及指挥、导演表演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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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6 (五)录音制品。指固定了声音的光盘、录音磁带和其他有形介质(但专门为了和影像同时播放的录音制品除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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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8 (六)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声音固定在录音制品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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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90 (七)商业录音制品。指以市场销售目的而制作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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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92 (七之二)公众传播。指以公众直接接收为目的、通过无线通信或者有线电信通信方式进行的传播(使用一部分和其他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区域内的电信设备(在该建筑物区域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占有时,则是指由同样的人占有、所有部分都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电信设备)进行的传播除外(计算机程序的传播除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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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94 (八)播放。指以公众同时接收同一内容为目的、通过无线通信方式进行的公众传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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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96 (九)播放组织。指以播放为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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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98 (九之二)有线播放。指以公众同时接收同一内容为目的、通过有线电信方式进行的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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