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7942e+09
1702787942 1.确定作品等、著作权等权利人和其他相应的政令规定事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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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44 2.关于作品等的使用许可、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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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46 3.通过和其他信息比较能够核对上述第1、2规定中相关事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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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48 (二十二)国内。指本法施行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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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50 (二十三)国外。指本法施行地域范围外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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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52 第二款 本法所称的美术作品,包括美术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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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54 第三款 本法所称的电影作品,包括采用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者视听觉效果的方法表现并且固定在某个客体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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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56 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摄影作品,包括采用类似摄影的制作方法加以表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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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58 第五款 本法所称的公众,包括特定的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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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60 第六款 本法所称的法人,包括没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的社团或者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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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62 第七款 本法所称的上演、演奏或者口述,包括对作品的上演、演奏或者口述的录音录像进行的重新播放(但属于公众传播或者上映的除外),以及通过电信设备对作品的上演、演奏或者口述进行的传达[13](但属于公众传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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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64 第八款 本法所称的出租,包括以任何名义或者方法让他人取得同等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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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66 第九款 本法中,第一款第七项之二、第八项、第九项之二、第九项之四、第九项之五、第十三项到第十九项、或者前两款所列用语,都包括了各自作为动词形式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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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68 第三条 作品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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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70 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指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许可。除第四条之二和第六十三条外,本章以下以及下一章的规定相同)或者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获得出版权的人,制作、发行了(限于不损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六条之三规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按照作品的性质能够满足公众需要的合理数量的复制品时,该作品属于发行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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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72 第二款 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同样权利的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制作、发行了(限于不损害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六条之三规定的权利同样权利的人的权利的情况下)前款规定数量的作为二次作品的翻译作品的复制品时,该翻译作品的原作品,视为已经发行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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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74 第三款 如果作品受到本法保护,则应该享有前两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使用许可的人,分别视为前两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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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76 第四条 作品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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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78 第一款 在已经发行的情况下,或者在享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已经上演、演奏、上映、公众传播、口述或者采用展览的方式向公众提示的情况下(如果是建筑作品,则包括享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获得其许可的人完成建筑物),该作品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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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80 第二款 在享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使作品传播可能化时,该作品视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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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82 第三款 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同样权利的权利人或者获得其许可的人上演、演奏、上映、公众传播或者采取口述方式向公众提示,或者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权利同样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使作为二次作品的翻译作品传播可能化时,作为二次作品的翻译作品的原作品,视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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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84 第四款 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按照同款规定进行了展览的情况下,视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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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86 第五款 作品受到本法保护的情况下,应该享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权利的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分别视为享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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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88 第四条之二 录音制品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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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990 享有第九十六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指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一百零三条时的使用许可。第四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相同)的人,制作、发行了(限于不损害按照第九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九十七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情况下)按照录音制品的性质能够满足公众需要的合理数量的录音制品复制品时,该录音制品属于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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