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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公开展览其美术作品原件或者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原件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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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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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电影作品作者享有通过发行其电影作品复制品发行电影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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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作者享有通过发行该电影作品复制品发行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的专有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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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之二 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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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作者享有通过转让其作品(电影作品除外。本条以下同)原件或者复制品(电影作品中被复制作品的复制品除外。本条以下同)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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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款规定不适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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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前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转让给公众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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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裁定,或者按照《关于实施世界版权公约的著作权法特例的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得许可向公众转让的作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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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转让给公众的作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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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有前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向特定而且少数人转让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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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不损害与前款规定权利相当的权利的情况下,或者由享有与前款规定权利相当的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在国外转让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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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之三 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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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通过出租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电影作品除外)或者复制品(电影作品中被复制作品的复制品除外)的专有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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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翻译权、改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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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通过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改成剧本、制作成电影或者其他改编形式改编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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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与二次作品使用有关的原作品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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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作品原作品的作者,对二次作品的使用,享有和二次作品作者同样的、本小节规定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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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节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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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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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电影作品(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电影作品除外)的著作权,如果其作者向电影作品制作者承诺参加该电影作品的制作,则属于电影作品制作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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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播放组织专门作为播放技术手段制作的电影作品(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影作品除外)的著作权中的下列权利,属于作为电影制作者的该播放组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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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播放该作品的权利,以及对已经播放的作品进行有线播放、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将信息上载到已经连接在供公众使用的通信电路上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的传播可能化)的权利,或者使用接收装置向公众传达已经被播放的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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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制该作品以及向其他播放组织发行该复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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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有线播放组织专门作为播放技术手段制作的电影作品(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影作品除外)的著作权中的下列权利,属于作为电影制作者的该有线播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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