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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4 第二款 在作者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人可以按照作品上已有的表示作者姓名的方式表示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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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6 第三款 按照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方式不存在损害作者主张创作者身份利益的危险时,只要不违反惯例,可以省略作者姓名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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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8 第四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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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0 (一)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或者《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长官、独立行政法人等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独立行政法人在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按照作品上已有的表示作者姓名的方式表示作者姓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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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2 (二)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六条第二款相当的规定,行政机关长官、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共同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省略作者姓名的表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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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4 第二十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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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6 第一款 作者享有保持其作品和作品标题完整性的权利、有权禁止违反其意志对其作品或者作品标题进行的修改、删除或者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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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8 第二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前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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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0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准用于该条第四款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于学校教育目的,在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中的字、词不得不进行的改变和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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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2 (二)由于建筑物的增建、改建、修缮或者图案更换而进行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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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4 (三)为了将特定的电子计算机不能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在该计算机中得到使用,或者为了使计算机程序在电子计算机中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而对计算机程序进行的必要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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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6 (四)除了上述三项所列情形外,其他按照作品的性质以及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不得不进行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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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8 第三小节 著作权的权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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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90 第二十一条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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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92 作者享有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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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94 第二十二条 上演权和演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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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96 作者享有为了让公众直接看到或者听到而上演、演奏其作品的专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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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98 第二十二条之二 上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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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00 作者享有公开上映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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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02 第二十三条 公众传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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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04 第一款 作者享有向公众传播(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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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06 第二款 作者享有使用接收装置公开传达其已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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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08 第二十四条 口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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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10 作者享有公开朗诵其文字作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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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312 第二十五条 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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