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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14 第一款 已经在教科书上登载的作品,为了供由于视觉障碍、发育障碍以及其他障碍使用在教科书上登载的作品存在困难的儿童或者学生学习之用,可以放大使用在该教科书中的作品的文字、图形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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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16 第二款 希望制作前款规定的教科书和其他复制品(除了采取盲文形式复制外,只限于复制登载在该教科书中的作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本款下面称为教科用放大图书)的人,在事先通知该教科书的发行者的同时,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发行该教科用放大图书,还必须按照前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偿金标准向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文化厅长官每年规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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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18 第三款 文化厅长官按照前款作出补偿金规定时,应当在官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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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20 第四款 按照《关于促进障碍儿童和学生教学用的特定图书等普及的法律》第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供登载在教科书中的作品的电磁记录的人,在该提供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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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22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育节目的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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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24 第一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学校教育目的的必要限度内,可以在面向符合《有关学校教育法令》规定的教育课程标准的学校的播放节目或者有线播放节目中,播放或者有线播放该作品,或者专门以该播放对象所在地域范围内(指《播放法》第二条之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播放服务对象地域,该法中没有规定的播放,则指《电波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播放地域。以下同)同时接收该播放为目的,对该作品进行自动公众播放(包括在连接至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上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以及在该播放节目用或者有线播放节目用的教材中登载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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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26 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作品的人,应当通知作者,并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数量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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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28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中进行的复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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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30 第一款 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除外)中担任教学的人以及听课的人,为了在教学过程当中使用,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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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32 但是,按照该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复制的数量、复制的方式,著作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当损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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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34 第二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前款规定的教育机关的教学过程中,在向直接听课的人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加以使用的情况下,或者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上演、演奏、上映或者口述方式加以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向在该课堂以外的场所同时听课的人进行公众传播(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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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36 但是,按照该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公众传播的方式,著作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当损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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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38 第三十六条 作为考试问题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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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40 第一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为了入学考试或者其他技能考试或者检测目的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作为考试或者检测的问题进行复制或者公众传播(播放或者有线播放除外,但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下一款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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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42 但是,按照该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公众传播的方式,著作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当损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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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44 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前款规定的复制或者公众传播的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当于普通许可使用费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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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46 第三十七条 为了视觉障碍者等进行的复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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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48 第一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通过盲文的形式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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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50 第二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通过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盲文的方式将其储存在储存媒介上,或者向公众传播(播放或者有线播放除外,但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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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52 第三款 按照政令规定从事有关视觉障碍者或者其他通过视觉认识表现存在障碍者(本款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称为视觉障碍者等)福利事业的人,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通过视觉可以认识其表现的方式(包括视觉和其他知觉可以认识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包括该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以及和该作品一起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本款以下以及同条第四款中称为视觉著作品),在专门为了供通过此种方式使用视觉作品存在困难的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必要限度内,可以通过将有关视觉作品的文字转换成声音的方式或者其他视觉障碍者可以使用的必要方式,进行复制或者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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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54 但是,在该视觉作品经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或者获得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出版权的人采取视觉障碍者能够使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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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56 第三十七条之二 为了听觉障碍者等进行的复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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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58 按照政令规定从事有关听觉障碍者和其他通过听觉认识表现存在障碍者(本条以下以及下一条第五款中称为听觉障碍者。)福利事业、并且分别符合下列各项使用的人,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通过听觉可以认识其表现的方式(包括听觉以及其他知觉可以认识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包括该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以及和该作品一起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本条以下称为听觉作品),在专门为了供通过此种方式使用听觉作品存在困难的听觉障碍者使用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从事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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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60 但是,在听觉作品经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或者获得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出版权的人采取听觉障碍者能够使用的必要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听觉作品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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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62 (一)采取将有关听觉作品的声音转换成文字或者其他听觉障碍者可以使用的必要方式,进行复制或者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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