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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64 (二)为了专门用来向听觉障碍者出租之用而进行复制(但限于采取将有关听觉作品的声音转换成文字的方式或者其他听觉障碍者可以使用的必要方式和声音一起进行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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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66 第三十八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上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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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68 第一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指提供或者提示作品时,以任何名义收取的对价。本条以下同)时,可以公开进行上演、演奏、上映或者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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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70 但是,该上演、演奏、上映、口述向表演者或者口述者支付报酬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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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72 第二款 已经播放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进行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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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74 第三款 已经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作品(播放的作品包括自动公众传播中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使用接收装置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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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76 使用家庭用的一般接收装置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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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78 第四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除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该作品复制品(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的复制品除外)的借贷者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通过借贷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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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80 第五款 政令规定的为了供公众使用电影胶卷和其他视听资料目的而设置的视听觉教育设施和其他设施(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的除外),以及按照前条政令规定的从事有关听觉障碍者福利事业的人(限于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该事业的人除外),对于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在不向电影作品复制品的借贷者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通过借贷复制品的方式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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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82 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该发行的人,应当向就该电影作品或者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享有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包括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同样权利的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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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84 第三十九条 关于时事评论的转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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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86 第一款 报纸、杂志刊登、发行的有关政治、经济或者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具有学术性质的评论除外),可以在其他报纸、杂志上进行转载,或者进行播放、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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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88 但是,有明确禁止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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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0 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播放、有线播放或者自动公众传播的评论,可以使用接收装置进行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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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2 第四十条 政治演说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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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4 第一款 公开进行的政治性演说或者陈述或者在裁判程序(包括行政厅的准司法程序和其他准用裁判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相同)中所做的公开陈述,除了将同一作者的演说或者陈述进行编辑使用外,可以采用任何方法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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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6 第二款 国家或者地方共同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所作的公开演说或者陈述,除了前款规定外,在报道的正当目的范围内,可以在新闻、杂志上进行转载,或者进行播放、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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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8 第三款 按照前款规定播放、有线播放或者自动公众传播的演说或者陈述,可以使用接收装置进行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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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0 第四十一条 为了报道时事事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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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2 通过摄影、电影、播放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构成该事件的作品,或者在该事件中看到或者听到的作品,在报道目的的正当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在报道该事件时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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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4 第四十二条 裁判程序中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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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6 第一款 为了裁判程序以及立法或者行政目的,有必要将作品作为内部资料时,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对该作品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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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8 但是,按照该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复制的数量、方式,著作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当损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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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0 第二款 出于下列程序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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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2 (一)行政厅所作的专利、外观设计或者商标审查、实用新型的技术评价,或者关于国际申请等(指《关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法律》第二条规定的国际申请)的国际调查或者国际预备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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