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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通过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盲文的方式将其储存在储存媒介上,或者向公众传播(播放或者有线播放除外,但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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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按照政令规定从事有关视觉障碍者或者其他通过视觉认识表现存在障碍者(本款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称为视觉障碍者等)福利事业的人,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通过视觉可以认识其表现的方式(包括视觉和其他知觉可以认识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包括该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以及和该作品一起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本款以下以及同条第四款中称为视觉著作品),在专门为了供通过此种方式使用视觉作品存在困难的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必要限度内,可以通过将有关视觉作品的文字转换成声音的方式或者其他视觉障碍者可以使用的必要方式,进行复制或者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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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该视觉作品经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或者获得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出版权的人采取视觉障碍者能够使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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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之二 为了听觉障碍者等进行的复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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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令规定从事有关听觉障碍者和其他通过听觉认识表现存在障碍者(本条以下以及下一条第五款中称为听觉障碍者。)福利事业、并且分别符合下列各项使用的人,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通过听觉可以认识其表现的方式(包括听觉以及其他知觉可以认识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包括该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以及和该作品一起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作品。本条以下称为听觉作品),在专门为了供通过此种方式使用听觉作品存在困难的听觉障碍者使用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从事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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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听觉作品经过著作权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或者获得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出版权的人采取听觉障碍者能够使用的必要方式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听觉作品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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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将有关听觉作品的声音转换成文字或者其他听觉障碍者可以使用的必要方式,进行复制或者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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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专门用来向听觉障碍者出租之用而进行复制(但限于采取将有关听觉作品的声音转换成文字的方式或者其他听觉障碍者可以使用的必要方式和声音一起进行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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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上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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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指提供或者提示作品时,以任何名义收取的对价。本条以下同)时,可以公开进行上演、演奏、上映或者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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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上演、演奏、上映、口述向表演者或者口述者支付报酬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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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已经播放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进行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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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已经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作品(播放的作品包括自动公众传播中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使用接收装置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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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家庭用的一般接收装置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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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已经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除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该作品复制品(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的复制品除外)的借贷者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通过借贷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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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政令规定的为了供公众使用电影胶卷和其他视听资料目的而设置的视听觉教育设施和其他设施(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的除外),以及按照前条政令规定的从事有关听觉障碍者福利事业的人(限于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该事业的人除外),对于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在不向电影作品复制品的借贷者收取任何费用时,可以通过借贷复制品的方式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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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该发行的人,应当向就该电影作品或者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享有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包括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同样权利的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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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关于时事评论的转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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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报纸、杂志刊登、发行的有关政治、经济或者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具有学术性质的评论除外),可以在其他报纸、杂志上进行转载,或者进行播放、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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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明确禁止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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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播放、有线播放或者自动公众传播的评论,可以使用接收装置进行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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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政治演说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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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公开进行的政治性演说或者陈述或者在裁判程序(包括行政厅的准司法程序和其他准用裁判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相同)中所做的公开陈述,除了将同一作者的演说或者陈述进行编辑使用外,可以采用任何方法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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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国家或者地方共同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所作的公开演说或者陈述,除了前款规定外,在报道的正当目的范围内,可以在新闻、杂志上进行转载,或者进行播放、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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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按照前款规定播放、有线播放或者自动公众传播的演说或者陈述,可以使用接收装置进行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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