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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以及第四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电影作品的复制品除外),为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以及第四十七条之二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转让给公众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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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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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照符合其复制或者利用方式的合理方法和程度,注明各项规定的作品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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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同条第四款中准用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复制作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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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作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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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用复制以外的方法使用作品的情况下,或者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或者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存在注明作品出处的惯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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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按照前款的规定注明作品出处时,除了作者名非常清楚以及该作品为匿名作品外,必须注明该作品表示的作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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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或者改编的方式使用作品时,必须按照前两款规定的例示,注明作品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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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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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下列各项所列之人,视为进行了第二十一条复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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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正文(同条第二项的情况下,指同项。在下一款第一项的情况下,相同)、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二条之三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二或者第四十七条之六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发行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的人(下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复制品除外),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将这些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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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保存了同款规定的录音或者录像的播放组织或者有限播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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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适用第四十七条之三第一款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复制品除外)的人,或者发行适用第四十七条之四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暂时在内置储存媒介以外的储存媒介上储存的作品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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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四十七条之三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四第三款或者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三款规定,保存这些规定中的复制品(下一款第二项的复制品除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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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七条之七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下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复制品除外)利用该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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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第四十七条之六但书的规定,使用适用本条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下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复制品除外)对该作品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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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适用第四十七条之八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代替同条规定的作品复制品进行使用时、使用该作品的人,或者不接收同条规定的作品传播(应接收者的请求自动进行传播时,指接收该传播的行为或者政令规定的与此类似的行为)而使用适用第四十七条之八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时、使用该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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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下列各项所列的人,视为对该二次作品的原作品进行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或者改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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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正文、第四十一条或者第四十二条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发行适用四十三条各项所列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二次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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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适用第四十七条之三第一款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二次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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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四十七条之三第二款的规定保存前项规定的复制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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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了第四十七条之六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发行适用该条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二次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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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四十七条之六但书的规定,使用适用该条正文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对该二次作品复制品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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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了第四十七之七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适用该条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利用该二次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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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与著作人格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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