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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节的规定,不得进行影响作者人格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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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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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保护期限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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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作品创作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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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著作权存续到作者死亡后(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指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下一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相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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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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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该作品发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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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存续期间届满之前,确认已过作者死亡后50年的,则该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著作权自作者死亡后50年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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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款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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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所周知假名作品上作者的假名就是该作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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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真名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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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者将其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作者名发表其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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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以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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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以法人或者其他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该作品发表后(该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自创作后50年)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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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以法人或者其他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作者个人在同款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以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作者名发表了该作品时,前款规定不适用。[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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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团体作为作者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即使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作品以外的作品,仍然视为以该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适用同款的规定。[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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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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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该作品发表后(该作品创作后70年之内未发表的,自创作后70年)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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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而消灭时,该电影作品中利用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一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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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前两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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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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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连续出版物等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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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第一款以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发表时间,如果是分册、分期、分回发表的作品,则以每册、每期、每回发表的时间为准。如果是分部分逐次发表完成的作品,则以最终部分发表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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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分部分逐次发表完成的作品,最近发表的部分经过3年,应该继续的部分仍然没有发表的,则已经发表的最终部分视为前款规定的最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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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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