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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出版权人再次复制时,作者可以在正当的范围修改或者增删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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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出版权人希望再次复制作为出版权标的的作品时,每次都必须事先通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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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出版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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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由设定出版权的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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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设定行为没有规定保护期限时,出版权自设定出版权后首次出版之日开始经过三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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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出版权的消灭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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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出版权人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时,复制权人可以通知出版权人,消灭该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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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出版权人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义务时,复制权人可以规定三个月的期限,催促其履行该义务。在该期限内出版权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复制权人可以通知出版权人,消灭该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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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作为复制权的作者,在该作品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为了终止该作品的出版,可以通知出版权人消灭该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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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复制权人没有事先赔偿由于终止出版权而给出版权人造成的通常损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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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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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出版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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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除外。第二款中的规定相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同条第四款中准用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准用于作为出版权标的的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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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七条之二中的“著作权人”,改为“出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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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前款中准用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正文(属于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时,指同项)、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目的以外,发行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向公众提示该作品的人,视为从事了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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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出版权的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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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制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版权可以转让或者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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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出版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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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下列情况下,不经过登记,出版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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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权的设定、转移(继承和其他一般承继除外。次项规定相同)、变更或者消灭(因混同或者复制权终止发生的消灭除外)、或者出版权处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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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出版权作为标的的质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消灭(因为混同或者出版权或者担保的债权消灭而发生的消灭除外),或者以出版权作为标的的质权处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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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除外)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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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和第九款中的“著作权登记原簿”改为“出版权登记原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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