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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50 第八十六条 出版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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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52 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除外。第二款中的规定相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同条第四款中准用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准用于作为出版权标的的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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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54 在此情况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七条之二中的“著作权人”,改为“出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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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56 第二款 在前款中准用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正文(属于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时,指同项)、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目的以外,发行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向公众提示该作品的人,视为从事了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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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58 第八十七条 出版权的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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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60 在复制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版权可以转让或者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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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62 第八十八条 出版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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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64 第一款 在下列情况下,不经过登记,出版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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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66 (一)出版权的设定、转移(继承和其他一般承继除外。次项规定相同)、变更或者消灭(因混同或者复制权终止发生的消灭除外)、或者出版权处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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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68 (二)以出版权作为标的的质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消灭(因为混同或者出版权或者担保的债权消灭而发生的消灭除外),或者以出版权作为标的的质权处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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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70 第二款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除外)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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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72 在此情况下,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和第九款中的“著作权登记原簿”改为“出版权登记原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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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7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3]
170278907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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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80 第一节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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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82 第八十九条 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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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84 第一款 表演者享有第九十条之二第一款和第九十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以下称为表演者人格权),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之二第一款以及第九十五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以及第九十四条之二、第九十五条之三第三款规定的报酬权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得二次使用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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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86 第二款 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第九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之二、第九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以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得二次使用费的权利、第九十七条之三第三款规定的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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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88 第三款 播放组织,享有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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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90 第四款 有线播放组织,享有第一百条之二至第一百条之五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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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92 第五款 前款规定权利的享有,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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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94 第六款 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表演者人格权、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报酬权和获得二次使用费的权利除外),称为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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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96 第九十条 作者权利和著作邻接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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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98 本章的规定,不得做影响作者权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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