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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78 第四款 第九十五条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一款规定的二次使用费以及前款规定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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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80 第九十七条之二 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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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82 第一款 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通过转让其复制品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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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84 第二款 通过下列方式转让的录音制品复制品,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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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86 (一)前有前款规定权利的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向公众转让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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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88 (二)按照第一百零三条中准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裁定向公众转让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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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90 (三)适用第一百零三条中准用的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转让给公众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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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92 (四)享有前款规定权利的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向特定而且少数的人转让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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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94 (五)不损害相当于前款规定权利的权利、相当于前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在国外转让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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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96 第九十七条之三 出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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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298 第一款 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通过向公众出租复制该录音制品的商业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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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00 第二款 在出租过期商业录音制品的情况下,前款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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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02 第三款 录音制品出租业者,在通过出租过期商业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限于邻接权保护期限内的录音制品)的情况下,必须向该录音制品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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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04 第四款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规定的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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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06 第五款 第九十五条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三款规定的报酬以及前款中准用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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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08 在此情况下,准用第九十五条之三第四款后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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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10 第六款 享有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获得许可使用费的权利,由第四款中准用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团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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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12 第七款 第五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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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14 在此情况下,第五款中的“第九十五第六款”应替换为“第九十五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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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16 第四节 播放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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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18 第九十八条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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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20 播放组织,享有接收播放或者接收播放后进行有线播放、将播放有关的声音或者影像进行录音、录像或者通过摄影等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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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22 第九十九条 再播放权和有线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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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24 第一款 播放组织,享有接收播放进行再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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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26 第二款 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接收播放进行有线播放的人按照法令规定必须进行的有线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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