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9407e+09
1702789407
1702789408 第六款 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传播可能化的人,除了第一款中准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适用的情况外,必须向对该表演享有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1702789409
1702789410 第七款 前二款的规定,准用于成为著作邻接权标的的录音制品。在此情况下,前款中“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应替换为“第九十六条之二”。
1702789411
1702789412 第八款 按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可以播放或者有线播放作品的情况下,对该作品的播放或者有线播放,可以接收进行有线播放或者使用特别装置放大影像进行公开传达,或者对该作品的播放在接收的同时专门以让播放服务对象地域范围内接收为目的进行传播可能化(限于在连接至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上的自动公众传播装置中上载信息)。
1702789413
1702789414 第九款 下列之人,视为进行了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或者第一百条之二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的人。
1702789415
1702789416 (一)为了第一款中准用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二项、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二条之三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七条之六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对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进行发行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向公众提示该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播放或者有线播放中的声音或者影像的人。
1702789417
1702789418 (二)违反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保存同款规定的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的播放组织或有线播放组织。
1702789419
1702789420 (三)发行在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四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内置储存媒介以外的储存媒介中暂时储存的表演等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向公共提示该表演、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声音或者影像的人。
1702789421
1702789422 (四)违反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四第三款的规定或者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三款的规定,保存这些规定中的复制品的人。
1702789423
1702789424 (五)为了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七条之七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利用该表演等的人。
1702789425
1702789426 (六)违反第一款中准用的四十七条之六但书的规定,使用适用同条正文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对该表演等进行传播可能化的人。
1702789427
1702789428 (七)将适用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八的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代替同条规定的表演等复制品进行使用、利用表演的人,或者不接收同条规定的表演等的传播(在应接收者请求进行自动传播的情况下,指政令规定的接收该传播或者类似的行为)进行使用、利用表演等的人。
1702789429
1702789430 (八)为了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发行适用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规定制作的表演或者录音制品复制品、并通过该复制品向公众提示该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中的声音的人。
1702789431
1702789432 第一百零二条之二 和表演者人格权的关系
1702789433
1702789434 关于前条有关著作邻接权的限制(同条第七款和第八款规定除外),不得进行影响表演者人格权的解释。
1702789435
1702789436 第一百零三条 著作邻接权的转让、行使等
1702789437
1702789438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著作邻接权的转让,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著作邻接权的消灭,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准用于表演、录音制品、播放或者有线播放使用许可,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准用于著作邻接权的共有,第六十六的规定准用于以著作邻接权作为标的设定的质权,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但书除外)、第七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除外)、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和著作邻接权人无法联系上的情况下表演、录音制品、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利用。
1702789439
1702789440 在此情况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替换为“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第九十六之二、第九十九条之二或者第一百条之四”,第七十条第五款中“前款”应替换为“第一百零三条中准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702789441
1702789442 第一百零四条 著作邻接权的登记
1702789443
1702789444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除外)的规定,准用于有关著作邻接权的登记。
1702789445
1702789446 在此情况下,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以及第九款中的“著作权登记原簿”应替换为“著作邻接权登记原簿”。
1702789447
1702789448 [1]该款规定的意思是,表演者禁止他人出租商业录音制品的权利只有1年的保护期限,对于从首次销售之日开始经过了1年的商业录音制品,表演者不能再禁止他人出租。超过了1年禁止权的商业录音制品称为过期商业录音制品。
1702789449
1702789450 [2]该款规定的意思是,虽然出租过期商业录音制品不用经过表演者许可,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结合本条前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表演者对商业录音制品的出租享有1年的禁止权和49年的报酬请求权。
1702789451
1702789452 [3]指第四十四条。
1702789453
1702789454
1702789455
1702789456
[ 上一页 ]  [ :1.70278940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