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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70 二、匿名或者用笔名发表作品的(作者的笔名对其身份不存疑点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作品上署有名字或者名称的出版者(第1289条第一款)认定为作者的代表,并且以此身份有权保护作者的权利,保障作者权利的行使。这一原则的效力直到该作品的作者披露自己的身份和宣告自己的作者身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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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72 第1266条 作品不可侵犯权和保护作品免受歪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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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74 一、未征得作者同意,不许对其作品修改、缩减和增补,使用其作品时不许附加插图、序言、跋语、注释或任何说明(作品不可侵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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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76 作者死后使用其作品的,作品专有权所有人有权对作品修改、缩减或增补,其前提是这一切不歪曲作者意图,不妨碍理解作品的完整性,并且同作者在遗嘱、书信、日记中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所表达的意志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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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78 二、败坏作者人格、尊严或者信誉的对作品的歪曲、颠倒或其他修改,以及对作者人格、尊严、信誉影响力的侵害,都赋予作者依据本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原则行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信誉。在这些情形下,准许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于作者死亡后保护其人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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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80 第1267条 作者死后作者身份、作者署名和作品不可侵犯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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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82 一、作者身份、作者署名和作品不可侵犯性永久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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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84 二、作者有权依照指定遗嘱执行人规定程序(第1234条)指定人负责于作者死后保护作者身份、作者署名和作品不可侵犯性(第1266条第一款第二项)。此人终身行使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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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86 缺乏这种指定或者作者指定的人放弃行使相应权力的,以及被指定之人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及其权利继受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保护作者身份、作者署名和作品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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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88 第1268条 作品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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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90 一、作者享有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即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同意实施某种行为,诸如刊载、公开展示、公开表演、无线电或电缆传播,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而将作品公布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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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92 同时根据作品性质,以能够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数量,将任何物质形式的作品复制件投入流通系为公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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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94 二、作者按照合同将作品交付他人使用的,视为同意发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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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96 三、作品的发表同作者以书面形式(遗嘱、书信、日记等)明确表达的意志不相矛盾的,作者生前尚未发表的作品可以由作品专有权所有人于作者死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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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098 第1269条 收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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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00 作者具有取消先已作出的发表作品之决定的权利(收回权),前提是赔偿这种决定对作品专有权受让人或者作品使用权接受人所造成的损失。作品已经发表的,作者必须公开通告其收回事宜。同时在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后,作者有权将已经出版的作品复制件从社会流通中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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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02 本条原则不适用于电子计算机程序、职务作品和收入复合客体的作品(第1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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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04 第1270条 作品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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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06 一、根据本法典第1229条,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以任何形式和不违法的任何方式,包括本条第二款指出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作品专有权)。权利人能够处分作品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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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08 二、不管是否达到营利目的或者不抱这种目的,而认定为使用作品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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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10 (一)复制作品,即以任何物质形式制作一部作品或者该作品一部分的一份或更多份复制件,其中包括录音、录像形式,将二维作品制作成一份或更多份三维作品,将三维作品制作成一份或更多份二维作品;将作品录入电子载体,包括录入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也是复制,但这种录制是暂时的,构成工艺流程之不可分割的实质部分,其唯一目的就是合理使用录制品,或者合理公布作品而使之众所周知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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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12 (二)发行作品,即销售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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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14 (三)公开展示作品,即直接地或者借助胶卷、幻灯片、电视镜头或其他技术设备展示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及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有数量可观的非普通家庭范围的人员集会场所,不顾前后顺序直接地或借助技术设备放映视听作品的某些镜头,而不管作品在其展示场地或者与展示作品同时的其他场地为人们所接受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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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16 (四)为了发行作品而进口作品的原件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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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18 (五)租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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