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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20 (六)公开表演作品,即通过活表演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广播、电视及其他技术设备)表演作品,以及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有数量可观的非普通家庭范围的人员聚会场所,展示(配音或不配音的)视听作品,而不管在作品表演或展示场所或者与表演、展示作品同时的其他场所为人们接受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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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22 (七)无线电播放,即让作品为公众周知而广播或电视播放作品(包括展示或表演),电缆播放除外。同时,作品借以为公众的听觉和(或者)视听感知的任何行为,不管公众对作品的实际接受情况如何,都认为是播放。通过卫星实施无线电播放的,无线电播放则理解为接收地面站发向卫星的信号和自卫星转发信号,借助这些信号作品为公众周知,而不管公众实际接受作品的情况如何。译码设备由无线电播放组织向无限制范围的人提供或者经其同意提供的,则密码信号播放认定为无线电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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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24 (八)电缆播放,即让作品为大众周知而借助电缆、导线、光学纤维或类似设备广播或电视播放作品(包括转播)。译码设备由电缆播放组织向无限制范围的人提供或者经其同意提供的,则密码信号播放认定为电缆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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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26 (九)翻译或以其他方式改编作品。作品的改编理解为创作演绎作品(加工整理作品、改编电影、改变乐曲、改编戏剧及类似作品)。对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改编(改变)理解为包括将这种程序或数据库由一种语言译成另一种语言在内的任何修改,专为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在使用人具体的技术设备上或者在使用人的具体程序控制下发挥作用而实行的改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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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28 (十)实际销售建筑艺术设计、工业品艺术设计、城市建筑设计方案或花园公园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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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0 (十一)将作品公布于众即是任何人能够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自行决定了解作品(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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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2 三、实际应用构成作品内容的原则,包括本是技术设计、经济决策、组织方案或其他决定的原则,不是适合于本章原则的作品使用,本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使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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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4 四、本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则不适用于电子计算机程序,这种程序是租赁的主要目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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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6 第1271条 著作权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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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8 权利所有人有权利用著作权保护标志通告自己所享有的作品专有权,这种标志载于作品的每份复制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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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0 放入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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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2 权利所有人名字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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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4 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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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6 第1272条 已发表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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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8 合理发表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通过销售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民事流转范围的,准许不经权利人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进一步发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本法典第129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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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0 第1273条 为个人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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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2 公民专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的,准许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不支付报酬,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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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4 (一)以房屋和类似设施复制建筑艺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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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6 (二)复制数据库或者其主要各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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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8 (三)复制电子计算机程序的,本法典第1280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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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0 (四)影印复制(第1275条)图书(整部)和乐谱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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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2 (五)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由数量可观的非普通家庭范围的人员聚集场所,公开表演视听作品而对其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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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4 (六)利用非家庭条件下使用的职业设备复制视听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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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6 第1274条 为新闻、科学、教学或文化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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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8 一、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的名字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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