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016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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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0 (一)以原文和译文的形式为科学、辩论、评论或新闻之用而摘录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篇幅与摘录目的相符,其中包括以报刊概述的形式转载报纸和期刊文章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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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2 (二)在教学性质的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录像制品中,作为说明问题的例证资料而使用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及其片断,篇幅与既定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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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4 (三)报刊转载、无线电或电缆播放报纸或期刊正当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和宗教问题的文章或者无线电播放的此类性质的作品,其前提是作者或者其权利人未特意禁止这样的转载或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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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6 (四)报刊转载、无线电或电缆播放公开发表的演说、宣言、报告及其他类似作品,篇幅与新闻报道目的相符。同时作者保留在文集中发表这些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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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8 (五)通过摄影、摄制电影、无线电或电缆播放,在时事综述中复制或播放在这些事件中所见或所闻的作品,而令其为公众周知,复制或播放作品的篇幅则与新闻报道的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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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80 (六)以盲文或者其他特殊方式为盲人非营利地复制正当发表的作品,但专门为此种复制方式而创作的作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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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82 二、图书馆为暂时的无偿使用提供已正当进入民事流转的作品复制件的,则准许这样的使用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同时,包括依照图书馆资源共享程序,只是在图书馆所在地,并且排除了以数字形式制作所提供作品的副件的情形下,图书馆方能为暂时的无偿使用提供数字形式的作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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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84 三、不征得作者或者其他原著作品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准许依据已正当发表的其他(原著)作品创作文学、音乐或其他讽刺性模拟作品风格的或者漫画风格的作品,并使用这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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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86 第1275条 以影印复制的方式自由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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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88 一、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准许非营利影印复制(第1273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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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90 (一)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影印复制是为了修复、取替遗失或损坏的作品复制件,以及为了向由于某些原因而从自己的库存中损失作品复制件的其他图书馆提供这些作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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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92 (二)正当发表于文集、报纸和其他定期出版物中的个别文章和小篇幅作品,已经正当发表的(带插图或不带插图的)书面作品的短小段落——即图书馆和档案馆依公民教学或科学目的之需要,以及教育机构为课堂教学而进行这样的影印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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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94 二、影印复制(文件翻印复制)理解为借助任何技术设备非为出版目的而传真复制作品。影印复制不包括以电子(含数字形式)、光学或者其他机器阅读形式复制作品或者保存作品复制件,利用技术设备制作影印复制专用的暂时复制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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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96 第1276条 自由使用长久设置于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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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98 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准许复制、无线电或电缆播放长久设置于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的摄影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品,但是作品的图像是这种复制、无线电或电缆播放的主要目标,或者作品的图像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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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00 第1277条 自由公开表演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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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02 在举行官方及宗教仪式或者举行葬礼的时候,准许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以与这种仪式的性质相符的篇幅公开表演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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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04 第1278条 为司法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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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06 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为了实施行政侵权案件审理程序,为了进行初步调查、预审或者实施诉讼程序,以与这种目的相符的篇幅复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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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08 第1279条 无线电播放组织为短期使用而自由录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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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10 无线电播放组织有权不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为了短期使用该组织已取得播放权的作品而制作录制品,其条件是无线电组织利用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节目而制作这种录制品。同时,与权利人未商定或者法律未规定较长期限的,无线电组织必须在自制成日期的六个月内销毁该录制品。这种录制品具有纯文件性质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而保存于国家或市政当局的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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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12 第1280条 自由复制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电子计算机程序反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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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14 一、合法持有一份电子计算机程序或者一份数据库的人(使用人),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附加报酬而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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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16 (一)修改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目的专为该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在使用人的技术设备上发挥功能;实施一些必要的操作,以使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发挥功能,适合其用途,包括记录和存入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一部电子计算机或一个网络使用人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与权利人的合同未有另外规定的,可纠正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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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218 (二)制作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复制品,其前提是该复制品只用作档案馆保存,或者取代已经丧失、销毁或不适合使用的原先合法取得的那份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同时这种复制品不能用于和本款第一项所指出的不同的其他目的,并且对该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持有不再是合法的,该复制品应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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