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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0 二、专有权及本法典规定情形下的各项人身非财产权属于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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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2 第1304条 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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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4 一、邻接权客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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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6 (一)以借助技术设备能够复制和传播的形式所表现的表演者和指挥者的表演、戏剧总导演的演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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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8 (二)唱片,即任何对表演或者对其他声音及其表现的纯声音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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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0 (三)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的节目播放,其中包括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或者按照该组织的预约,该组织负担经费,而由其他组织制作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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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2 (四)数据库,对其予以保护,防止未经许可的摘要和重复使用构成数据库内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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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4 (五)转为公共财产之后发表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这种作品的发表人的权利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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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6 二、邻接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不要求登记其客体,或者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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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8 三、依据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邻接权客体的保护实施于以下两类表演、唱片、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的节目播放:其一是在这些客体产生国由于其规定的客体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但尚未转为公共财产的;其二是基于本法典规定的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尚未转为公有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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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80 第1305条 邻接权法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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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82 唱片制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唱片或表演者专有权的其他所有人,为了通告自己享有的专有权,有权使用邻接权保护标志,该标志载于唱片的每一份原件及复制件和(或)每一个装有唱片的盒子上;该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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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84 放在圆圈内的拉丁字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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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86 专有权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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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88 唱片首次出版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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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90 同时指出,唱片复制件理解为由唱片直接或间接制作的存在于任何物质载体,含有录于该唱片的全部或部分声音及其表现的唱片复制品。声音的表现理解为表现声音的数字形式,为了将数字形式变为听觉接受的形式,需要利用相应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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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92 第1306条 不征得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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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94 在自由使用作品(第1273、第1274、第1277、第1278和第1279条)的情形下,以及在本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准许不征得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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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96 第1307条 邻接权客体专有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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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98 按照邻接权客体专有权转让合同,表演者、唱片制作者、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数据库制作者,科学、文学及艺术作品发表人或其他权利人为一方,将自己的邻接权客体专有权全部转授或保证转授另一方——专有权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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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00 第1308条 授权使用邻接权客体的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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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02 按照许可合同,表演者、唱片制作者、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数据库制作者,科学、文学及艺术作品发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人)为一方,向另一方(被许可人)授权或保证授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相应的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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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04 第1309条 邻接权保护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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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06 本法典第1299条和第1311条的原则相应地适用于邻接权保护的技术设备,即监督接触邻接权客体的情况,防止或限制实施权利人不许可的针对这种客体之行为的任何工艺规程、技术装置及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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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08 第1310条 邻接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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