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051e+09
1702790510 本法典第1300条和第1311条的原则相应地适用于邻接权信息,即任何识别邻接权客体及权利人的信息,或者这种客体使用条件的信息;这种信息包含于相应的物质载体,附录其上,或者出现于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的节目中,或者在这种客体被公布于众时出现,或者包含于任何数字与密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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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12 第1311条 侵犯邻接权客体专有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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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14 邻接权客体专有权受到侵犯的,在利用本法典(第1250条、第1252条和第1253条)规定的其他可适用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措施的同时,专有权所有人有权依据本法典第1252条第三款,自行选择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费以代替损失赔偿,其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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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16 法院裁定的1万~500万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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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18 所有唱片复制件价格的两倍,或者邻接权客体使用价值的两倍,而邻接权客体使用价值的确定,则根据可比较情况下通常对于合理使用邻接权客体的征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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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20 第1312条 侵犯邻接权案件的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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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22 出于侵犯邻接权案件诉讼保全的目的,本法典第1302条规定的措施相应地适用于被告人或者有足够证据认定为侵犯邻接权的人,同样适用于认定为侵权的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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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24 第二节 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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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26 第1313条 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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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28 以创造性劳动创作表演的公民,即表演演员(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演员及其他扮演角色、背诵、朗诵、演唱、演奏乐器,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表演文学和艺术作品及民间创作作品,包括参与表演小型文艺节目、杂技和木偶戏的人)、演出总导演(实施戏剧、杂技、木偶戏、小型文艺节目及其他舞台演出的人)和指挥者承认为表演者(表演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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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30 第1314条 共同表演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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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32 一、共同表演的邻接权由共同参与其创作的表演者团体成员(参与演出的演员、乐队队员和其他表演者团体成员)共同享有,而不管这种表演是否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或者由具有独立意义的各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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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34 二、共同表演邻接权由表演者团体的领导人行使;没有领导人,表演者团体成员之间的协议未有其他规定的,则由该团体成员共同行使。共同表演组成不可分割整体的,任何一位表演者团体成员没有充足理由无权禁止共同表演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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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36 表演者团体成员之间的协议未有另外约定的,共同表演的单一部分的使用可以不管其他各部分,即有独立意义的单一部分可以由创作该部分的表演者自行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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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38 三、本法典第1229条第三款的原则相应地适用于表演者团体成员基于使用共同表演所得收益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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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0 四、包括在共同表演组成不可分割整体的情形下,表演者团体的每位成员有权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共同表演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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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2 第1315条 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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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4 一、表演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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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6 (一)表演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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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8 (二)表演者身份权——承认表演创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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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0 (三)署名权——在唱片复制件上署名及在其他使用表演的情形下,指明自己姓名或者假名的权利;在本法典第131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则是指明表演者团体名称的权利,基于表演使用的性质,不可能指明表演者名字或者表演者团体名称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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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2 (四)表演不可侵犯权——保护表演不受任何歪曲,防止对表演录制、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的过程中进行修改,而导致曲解表演意义或妨害领会表演完整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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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4 二、表演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须维护被表演的作品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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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6 三、对表演者权利的承认与保护不受被表演作品著作权的存在与保护情况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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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8 第1316条 表演者死亡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署名和表演不可侵犯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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