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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60 第1324条 唱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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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62 一、依据本法典第1229条,唱片制作者享有以任何不违法的方式,包括本条第二款指出的方式使用唱片的专有权(唱片专有权)。唱片制作者能够处分唱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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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64 二、使用唱片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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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66 (一)公开表演,即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有数量可观的非家庭范围的人员在场的场所,借助技术设备随便播放唱片,而不管在该播放场所以及与这种唱片播放同时的其他场所接受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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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68 (二)无线电播放,即为了将唱片传播于众,通过无线广播及电视(包括转播)播放唱片,电缆播放除外。同时指出,此处所谓播放理解为使唱片变成听觉能够接受的任何行为,而不管公众实际接受唱片的情况如何;无线电播放唱片通过卫星实施的,则无线电播放理解为接收自地面站发到卫星的信号和自卫星转发信号,借助这些信息唱片可以传播于众,而不管公众实际接收唱片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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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70 (三)电缆播放,即为了将唱片传播于众,借助于电缆、导线、光学纤维及类似设备,通过无线电广播或电视播放唱片(包括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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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72 (四)将唱片公布于众,即任何人能够自行决定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获得接触唱片的机会(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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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74 (五)复制,即制作一份和更多份的唱片或其部分的复制件。电子载体,包括电子计算机存储器录制唱片或唱片部分,同样认定为复制,例外的情形是这种录制系为暂时的,而且成为工艺流程不可分割的实质部分,该工艺流程的唯一目的是合理使用录制品或者将唱片合理地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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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76 (六)发行唱片,即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转让唱片原件及复制件,这些复制件就是任何物质载体的唱片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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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78 (七)为发行目的而进口唱片的原件或复制件,包括经权利人许可而制作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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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80 (八)租赁唱片原件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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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82 (九)改制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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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84 三、合理改制唱片的人享有改制唱片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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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86 四、本法典第1323条第二款的原则相应适用于使用唱片的人不是该唱片的制作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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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88 第1325条 已发表唱片原件及复制件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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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90 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的转让,已经发表的唱片原件及复制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民事流转的,不征得唱片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准许继续发行原件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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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92 第1326条 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表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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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94 一、不征得唱片专有权所有人和录于该唱片内的表演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准许公开表演和无线电及电缆播放为商业目的而发表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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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96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者支付的报酬之收集与分配,由具有实施相应活动的国家委托书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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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698 三、权利人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报酬按以下比例分配:表演者——50%,唱片制作者——50%。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具体个人之间则依据相应唱片实际使用的比例分配报酬。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报酬收集、分配和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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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700 四、唱片使用者应当向权利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唱片使用情况报表和收集与分配报酬所需要的其他信息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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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702 第1327条 唱片专有权保护期,该权利向权利继承人的转移和唱片转变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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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704 一、唱片专有权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唱片录制实施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唱片于实施录制后的五十年期限内发表的,专有权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唱片发表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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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706 二、在本条第一款指出的保护期剩余年限内,唱片专有权转属唱片制作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权利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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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708 三、唱片专有权保护期届满后,唱片转变为公共财产。本法典第1282条的原则相应地适用于已经变为公共财产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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