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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第(1)小节(a)段之目的制造商可以为了确定(a)段所指的之前的录音是否已在本国制作或进口至本国而进行符合规定的询问,如果版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此询问,前述的之前的录音应作为具有版权人许可的制作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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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节之前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关于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某一部分而制作的录音:第(1)小节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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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全部而制作的录音,除非第(1)小节(a)段所指的之前录音是根据作品或其相似的改编作品的全部而制作的录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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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一部分而制作的录音,除非如第(1)小节(a)段所述之前在本国制作或是进口至本国的录音是根据或包含了作品或相似改编作品的一部分而制作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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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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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美术作品的版权不因包含在电影、电视广播或传播服务的传播中而受到侵犯,如果所包含的仅仅是作为主要情况以背景介绍或是附带提及的方式在影片、广播和传播中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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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作品或相关设计图纸的版权不因在与原作品相同的地点以相同的风格重建该作品而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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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术作品的版权不因在电影、电视广播或传播服务中的复制或包含而受到侵犯,如果该作品永久地置于街道、广场或是类似的公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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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a)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美术作品的三维复制品经版权人同意已向公众提供(其后所指为授权的复制品),其版权不因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人制作或向公众提供三维复制品或授权复制品的改编作品而受到侵犯,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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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此处被1988年第13号法第(2)节(1)(a)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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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授权复制品具有实用的目的并且通过工业程序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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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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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节(3A)由1983年第66号法第2节插入,(b)段由1988年第13号法第(2)小节(1)(b)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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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2节第(1),(2),(4),(5),(9),(10),(12),(13)小节之规定经适当变更,如能适用,则比照适用于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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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保护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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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第12节(1)(b)和(c),第(2)、(3)、(4)、(12)和(13)小节之规定经适当修改参考适用于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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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包含在电影声带中的声音也包含在录音中,该录音不是电影声带本身也不是从电影声带中直接或间接衍生的录音,使用该录音不侵犯电影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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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版权保护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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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12节(1)(b)和(c),第(2)、(3)、(4)、(5)、(12)和(13)小节之规定经适当变更比照适用于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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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版权保护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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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12节(1)小节至第(5)、(12)和(13)小节之规定经适当修改参考适用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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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有节目的信号版权保护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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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载有节目的信号的版权不因发行节目的简短摘录而受到侵犯,此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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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时事报道组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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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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