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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版权的非独占性许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表达,或可通过行为推断,并且可以在任何时间撤销:合同授予的许可不能由许可人或其继承者撤销,除非合同或补充合同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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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就将来作品的版权或是现有作品尚不享有版权但将来享有的版权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为遗产处分,该作品的将来版权应作为动产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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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首次用于书写或记录作品的材料的遗产处分,如果没有相反之规定,应包括对归属于死者的作品版权或将来版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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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版权人所授予的许可,应对每一权利继受人的版权利益具有约束力,除了善意的并且实际上不知情或推定为不知情的许可购买者,或是该购买者的权利继受人之外,本法对于在有或没有版权人许可之下对任何作品的版权所作行为的参考应相应地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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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权利继受人授权的行为,在其授权条款包括任何暗示条款的范围内,为本法的目的其应视为得到了许可人和每一个人受许可约束之人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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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版权侵权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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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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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版权因任何非版权人未经版权人许可,在本国从事或导致他人从事由版权人享有独占性权利从事或授权他人从事的行为而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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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没有违反第(1)小节的一般情况下,版权因任何人没有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并且在版权保护期内从事下列行为而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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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非私人或家庭使用为目的将作品进口至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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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本国销售、出租、许诺销售、展销或展租任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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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本国为贸易或其他目的发行作品以至达到了损害相关版权人的程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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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本国取得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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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所知,该作品的制作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或者如果该作品是在本国制作完成的也将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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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版权因任何人为公共娱乐提供场所用于作品的公开表演而受到侵犯,并且该表演构成对作品版权的侵犯:本小节不适用于为公共娱乐提供场所用于表演的人不知晓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表演将会构成侵犯版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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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小节第(4)款被1992年第125号法第20节(c)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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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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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依照本法之规定,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应在版权人所提起的诉讼中处理,对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禁令、没收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印版等,或其他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原告在相关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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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替代损害赔偿,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获得根据作品或相关类型作品的被许可人支付合理版税的金额所计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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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为确定本节或第25节(2)款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或合理版税的金额,法庭可以组织询问并且规定组织其认为必要的询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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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在本法下版权人提起诉讼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版权的独占性被许可人或被再许可人其诉讼意图,并且独占性被许可人或被再许可人可以参与诉讼并追回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应得之合理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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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侵犯版权的行为已被证明或已被承认,但是在侵权发生时被告不知晓且没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作品的版权有效,原告不得就此侵权向被告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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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依据本节规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已被证明或已被承认,除了其他所有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之外,法庭还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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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权的恶劣程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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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告因侵权所获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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