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1578e+09
1702791578 (a)以非私人或家庭使用为目的将作品进口至本国;
1702791579
1702791580 (b)在本国销售、出租、许诺销售、展销或展租任何作品;
1702791581
1702791582 (c)在本国为贸易或其他目的发行作品以至达到了损害相关版权人的程度;或者
1702791583
1702791584 (d)在本国取得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作品,
1702791585
1702791586 据其所知,该作品的制作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或者如果该作品是在本国制作完成的也将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1702791587
1702791588 (3)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版权因任何人为公共娱乐提供场所用于作品的公开表演而受到侵犯,并且该表演构成对作品版权的侵犯:本小节不适用于为公共娱乐提供场所用于表演的人不知晓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表演将会构成侵犯版权的情况。
1702791589
1702791590 (4)[本小节第(4)款被1992年第125号法第20节(c)款删除]
1702791591
1702791592 救济
1702791593
1702791594 24.(1)依照本法之规定,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应在版权人所提起的诉讼中处理,对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禁令、没收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印版等,或其他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原告在相关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救济措施。
1702791595
1702791596 (1A)替代损害赔偿,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获得根据作品或相关类型作品的被许可人支付合理版税的金额所计算的赔偿。
1702791597
1702791598 (1B)为确定本节或第25节(2)款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或合理版税的金额,法庭可以组织询问并且规定组织其认为必要的询问程序。
1702791599
1702791600 (1C)在本法下版权人提起诉讼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版权的独占性被许可人或被再许可人其诉讼意图,并且独占性被许可人或被再许可人可以参与诉讼并追回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应得之合理版税。
1702791601
1702791602 (2)如果侵犯版权的行为已被证明或已被承认,但是在侵权发生时被告不知晓且没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作品的版权有效,原告不得就此侵权向被告要求损害赔偿。
1702791603
1702791604 (3)如果依据本节规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已被证明或已被承认,除了其他所有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之外,法庭还应重视——
1702791605
1702791606 (a)侵权的恶劣程度;以及
1702791607
1702791608 (b)被告因侵权所获得之利益,
1702791609
1702791610 确信原告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法庭有权在评估侵权损害赔偿时给予法庭认为合适的额外损害赔偿。
1702791611
1702791612 (4)侵犯建筑物版权的行为,不应做出禁令或下令——
1702791613
1702791614 (a)在建筑物已经开始动工后阻止其完工;或者
1702791615
1702791616 (b)建筑物已建成,要求拆除建筑物。
1702791617
1702791618 独占性被许可人和独占性被再许可人采取措施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1702791619
1702791620 25.(1)独占性被许可人和独占性被再许可人如同由转让取得的许可一样具有采取相同措施的权利并享有相同的救济,权利和救济可以与授予许可人和再许可人的权利和救济同时进行。
1702791621
1702791622 (2)依据第(1)小节规定独占性被许可人和独占性被再许可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版权人其意图,并且版权人可以参与诉讼并追回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应得之合理版税。
1702791623
1702791624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02791625
1702791626 26.(1)在关于文学、音乐、美术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案件中,自称是作者的姓名出现在上述已出版作品或程序的复制品上,或者在美术作品的案件中,自称是作者的姓名出现在已完成的作品上,如果是作者的真名或是其被广泛知晓的名字,在本章规定的诉讼中,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应推定此人为作品的作者。
1702791627
[ 上一页 ]  [ :1.70279157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