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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时间表所列法律在第三栏所列的范围内被废除:依据被废除的以及在本法实施之前立即执行的任何规定而有效的公告、规则和条例,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并且如其依据本法所制定的一样进行废除、修正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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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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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本法案称为1978年版权法案于1979年1月1日起实施,除了第1节、第39节和第40节自在公报上颁布本法之时起实施,第45节自总统在公报上以公告之形式确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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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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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处作品指文学、音乐、美术作品。——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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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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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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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属于大陆法系。19世纪末以前的韩国法律受到中国法的很大影响,到1945年解放期间又受到日本法的影响,并且通过日本法继受了西欧的法律制度。韩国自1945年解放后,接受了3年的美国军政,因此很多美国法原理及法律制度代替了相应的日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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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57年1月28日,并先后进行了18次修正,最近一次较大修改后于2006年12月28日正式公布(法律第8101号),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现行著作权法于2009年7月31日以法律第9785号公布,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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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不过四百年,并在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中不断丰富,进而或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引入资本主义制度及市场经济的国家。数十年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着各国的经济秩序及制度独立性,著作权的利益相关者借着全球化势头努力推动著作权制度的国际化和国内化,取得了一定胜利,使得当今许多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呈现大同小异的现象,韩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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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著作权法的正文共12章,142条,在体例上分为总则、作者的权利(作品、作者、作者精神权利、作者财产权、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登记与审核、出版权)、邻接权(一般规则、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权利、邻接权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出让、行使等)、数据库制作者的保护、电影制品的特别规定、计算机程序的特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限制、著作权管理服务、著作权委员会、侵权救济、附则和刑罚条款。该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全面性,韩国著作权法广泛借鉴了著作权国际条约和主要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全面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对象,并将较新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提供商、著作权管理服务等制度纳入著作权法中予以规定;二是详细性,韩国著作权法就许多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者可以为了个人、家庭或类似的使用而在有限范围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在以公用复印机上进行复印。再如,当发生侵害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复制品、信息(以下简称“非法复制品”),或者反技术保护措施的程序或者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通过委员会的审议,并依大总统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警告复制、传输非法复制品等的人,或者命令其删除或者中断对于非法复制品等的传输。得到3次以上警告的复制、传输者在传输非法复制品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经委员会的审议,根据大总统令命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6个月的期限内停止该复制、传输者的账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进行警告命令后5日内、收到删除或中断命令后10日内,根据大总统令将其措施结果通报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等等;三是确定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的结合,韩国著作权法含有大量委任性规范,如“如果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标准……”“……依大总统令而定”。此外,韩国著作权法还有一些有特色的制度,如韩国著作权法委员会制度、著作权管理服务、纠纷的斡旋与调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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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著作权法的翻译中,作者在努力实现翻译者所追求“信”、“达”的同时,也力图实现“雅”,即相关术语尽量与中国著作权法的表述一致,以便中国读者能够对比记忆,减少词条转换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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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乃至以后,著作权制度会随着新对象和载体的出现而逐渐丰富,著作权保护与反保护的斗争也将接连上演,而著作权制度的全球协调也会随之加强。系统翻译、整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法比较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译者第一次向中国读者介绍韩国著作权法,须知,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理解和评价一国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透过法律生长环境:国家政治体制、国家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才能真正读懂法律。因此,此次翻译算是走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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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玄卿 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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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玄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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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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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韩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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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12月26日第8101号令全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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