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206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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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61 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促使作品的公平利用,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进步及发展。<修正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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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63 第2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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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65 本法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如下:<修正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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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67 1.“作品”是指对人的思想或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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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69 2.“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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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71 3.“公开表演”是指以舞台表演、音乐演奏、歌唱、叙述、朗诵、放映、复制或其他方式向公众表现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作品,同时包括在属于同一个人的场所进行的传送(不包括交互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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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73 4.“表演者”是指通过表演、舞蹈、音乐演奏、歌唱、叙述、朗诵或其他艺术形式表现作品的人,或者以类似方法表现除了作品以外的其他事物的人,以及导演、指挥或监督表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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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75 5.“录音制品”是指固定有声音(涉及语音或声音,下同)的媒体介质,但不包括包含声音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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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77 6.“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制定计划并对声音的固定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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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79 7.“公众传播”是指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广播或数据库(以下简称作品等)的传输,或者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使公众能够接收或接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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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1 8.“广播”属于向公众传播的一种,是指为了公众的同步接收而对声音、图像、声像的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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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3 9.“广播组织”是指从事广播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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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5 10.“交互传播”属于向公众传播的一种,是指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进行的传送,也包括为实现作品的利用而进行的传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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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7 11.“数字声音传播”属于向公众传播的一种,是指应公众要求并使其能同步接收而以数字方式对声音的传送,但不包括交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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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9 12.“数字声音传播组织”是指从事数字声音传输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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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1 13.“电影作品”是指一系列图像(无论有无伴音)的独创性集合物,并可以通过机械或电子设备而被看到或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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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3 14.“电影作品制作人”是指制定计划并对电影作品的创作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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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5 15.“实用艺术作品”是指能够以相同的形象复制到物品上的艺术作品,并可以脱离此类物品而独立存在,也包括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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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7 16.“计算机程序作品”是指为了得到某个特定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地用于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以下称“计算机”)内的一系列指示、命令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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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9 17.“汇编”是指作品或者符号、文字、声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以下称“素材”)的集合,包括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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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1 18.“汇编作品”是指在素材的选择、安排和组合方面具有独创性的集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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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3 19.“数据库”是指个人独立进行使用或搜索而对素材的系统性安排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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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5 20.“数据库制造者”是指为了制作数据库,或为了数据库素材的更新、校正或补充(以下称“更新等”)而投入人力或物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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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7 2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并且各自创作部分不能分离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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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9 22.“复制”是指以印刷、摄影、复印、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将作品固定到有形物体上,或者对作品进行再制作。如果是建筑作品,则包括根据此建筑作品的模型或者设计而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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