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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匿名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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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非假名被广泛知晓,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五十年。但是,如果有正当的理由认定作者死亡已经超过五十年,则著作财产权为作者死后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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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①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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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①款规定的期间内,作者的真名或者知名的假名公诸于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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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①款规定的期间内,根据第53条第①款的规定对作者真名进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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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职务作品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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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保护期为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如果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则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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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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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第39条及第40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限为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如果自创作之日起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则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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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连续性刊物的发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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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是以卷、号、分期发表的作品,则依照第39条第①款、第40条第①款或者是第41条的规定,认定每卷、号、分期的发表时期。如果是连续性发表而形成的作品,则将最后一部分的发表日期作为其作品的最终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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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是连续性发表而形成的作品,其应连续发表的部分超过最近的一部分发表三年内还没有发表的,则根据第①款的规定,将已发表部分中最后一次的发表时间作为其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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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保护期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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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分节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从作者死亡或者创作、发表作品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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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节 著作财产权的出让、行使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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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509
第45条(著作财产权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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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511
①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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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著作财产权的全部出让并不导致根据第22条规定的演绎作品的制作权、使用权的出让,除非另有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除非有特别约定,对程序的演绎作品的制作权随程序一并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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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授权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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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著作财产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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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照第①款的规定而得到授权的人,可以在使用方法及条件范围内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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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经第①款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被授权人不得擅自将著作权出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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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以著作财产权为对象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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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525
①以著作财产权设定质押的,质权人对著作财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者利用著作财产权而获得的金钱及其他财物(包括设立出版权及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的等价报酬)享有优先权,但该金钱或其他财物在支付或交付之前应当先行扣押。<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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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除非在著作财产权设立质押时有特别约定,否则著作财产权由著作权人行使。<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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