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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第39条及第40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期限为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如果自创作之日起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则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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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连续性刊物的发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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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是以卷、号、分期发表的作品,则依照第39条第①款、第40条第①款或者是第41条的规定,认定每卷、号、分期的发表时期。如果是连续性发表而形成的作品,则将最后一部分的发表日期作为其作品的最终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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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是连续性发表而形成的作品,其应连续发表的部分超过最近的一部分发表三年内还没有发表的,则根据第①款的规定,将已发表部分中最后一次的发表时间作为其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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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保护期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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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分节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从作者死亡或者创作、发表作品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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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节 著作财产权的出让、行使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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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著作财产权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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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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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著作财产权的全部出让并不导致根据第22条规定的演绎作品的制作权、使用权的出让,除非另有规定。对于计算机程序,除非有特别约定,对程序的演绎作品的制作权随程序一并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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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授权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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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著作财产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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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照第①款的规定而得到授权的人,可以在使用方法及条件范围内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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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经第①款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被授权人不得擅自将著作权出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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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以著作财产权为对象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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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著作财产权设定质押的,质权人对著作财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者利用著作财产权而获得的金钱及其他财物(包括设立出版权及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的等价报酬)享有优先权,但该金钱或其他财物在支付或交付之前应当先行扣押。<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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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除非在著作财产权设立质押时有特别约定,否则著作财产权由著作权人行使。<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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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合作作品中著作财产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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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作作品中,未经全体作者同意,不得行使著作权。各合作作者未经其他作者同意,不得将其所持份额以出让或者抵押方式出让。各合作作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已经达成的协议或者故意拒绝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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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合作作者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利用合作作品产生的收益根据各自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如果各自贡献程度不明确的,则在作者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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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合作作者可以放弃其所持著作财产权份额。一旦放弃或者作者死亡且无继承人时,其份额将在其他合作作者间根据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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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第15条第②、③款的规定准用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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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著作财产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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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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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作者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时,著作财产权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条款,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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