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2744
1702792745
不拘第70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1702792746
1702792747
第72条(公开表演权)
1702792748
1702792749
表演者有权公开表演未被固定的表演作品,除非该表演作品是通过广播播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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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1
第73条(表演的广播权)
1702792752
1702792753
表演者享有广播其表演的权利。但是,经表演者许可而已经录制了表演作品的除外。
1702792754
1702792755
第74条(交互传输权)
1702792756
1702792757
表演者有权以交互方式传播自己的作品。
1702792758
1702792759
第75条(广播组织对表演者的补偿)
1702792760
1702792761
①如果广播组织对已经录制有表演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则应当向表演者支付合理的补偿金。但如果表演者是外国人,且该国不承认对韩国国民表演者的补偿时,不受此限。
1702792762
1702792763
②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的规定准用于本条第①款规定的有关补偿金的支付。
1702792764
1702792765
③第②款规定的团体可以为了补偿金权利人的利益主张补偿金,并根据每年与广播组织的协议而定。
1702792766
1702792767
④如果第③款中的协议无法达成,则该团体或者广播组织可以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本法第112条,请求著作权委员会进行调解。<修正 2009.4.22>
1702792768
1702792769
第76条(数字声音传输组织对表演者的补偿)
1702792770
1702792771
①数字声音传输组织传播录制有表演的录音制品时,应当向表演者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1702792772
1702792773
②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的规定准用于本条第①款规定的补偿金的支付等;
1702792774
1702792775
③第②款规定的团体可以为了补偿金权利人的利益,在大总统令规定的确定期限内与数字声音传输组织达成一致,从而确定补偿金数额。
1702792776
1702792777
④如果该团体与数字声音传输组织根据第③款无法达成协议,该团体或数字声音传输组织可以根据第112条向著作权委员会申请调停。<修正 2008.2.29>
1702792778
1702792779
第76条之2(对销售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的补偿)
1702792780
1702792781
①使用录有表演的、销售用的录音制品而表演的人,应该向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但是,如果该表演者是外国人,而该国对于在其国内表演的韩国国民表演者不给予此项补偿金时,不受此限。
1702792782
1702792783
②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及第76条第③款、第④款准用于第①款所规定的补偿金的支付及金额等。<新设 2009.3.25总统令>
1702792784
1702792785
第77条(合作表演者)
1702792786
1702792787
①如果合唱、演奏或戏剧等的表演者为两人以上,则本节规定的表演者权利(表演者精神权利除外)由合作表演者选举的代表行使。如果没有代表,表演者权利则由指挥者或者导演行使。
1702792788
1702792789
②依据第①款的规定行使表演者的权利时,如果有独唱或者独奏,则应征求独唱者或者独奏者的同意。
1702792790
1702792791
③第15条的规定准用于合作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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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93
第三节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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